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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治疗中因脑肿瘤死亡的工伤处

来源:宋家兴律师发表时间:2015年08月07日浏览:1827

案情介绍

杨某系某公司职工。2012年3月,杨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在下班途中与一货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杨某负次要责任)。经医院诊断为 ⅱ级脑外伤。杨某在医院治疗期间,经查出患有脑肿瘤,ct检查发现颅内占位病变,在行手术治疗后12天死亡。

事发后,杨某的母亲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经调查核实,杨某是在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 事故,当地人社部门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认定杨某受伤为工伤。经伤残等级鉴定为七级,且本次车祸脑外伤与死亡无因果关系。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职工受伤部位与死亡因素是否有关联的问题。主要分歧是,杨某工伤待遇应按ii级脑外伤的伤情支付还是按死亡支付。一种意见认为杨某因工伤在治疗期间死亡的,应享受因工死亡待遇。另一种意见认为杨某在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认定为工伤,但杨某死亡的主要原因不是脑外伤,而是因脑肿瘤术后死亡,因此不能按照工亡支付待遇。

会议意见

杨某死亡的直接原因系脑肿瘤术后死亡,其无论是死亡还是脑肿瘤的产生都与车祸致ii级脑外伤无直接因果关系。本案中,杨某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在杨某被认定为工伤后,在落实具体待遇过程中,行政部门应当对杨某的死亡与车祸致ii级脑外伤是否有关联进行关联性鉴定,而不是伤残等级鉴定。若头部肿瘤术后死亡与头部工伤有关联,即可按照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死亡的待遇标准支付待遇。反之,则只能按照一般工伤处理。特别强调的是,工伤职工死亡后不能再进行因工致残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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