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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等级鉴定当事人获得赔偿

来源:董补民律师发表时间:2015年07月26日浏览:1588

2009年10月9日22时10分许,孙某驾驶某牌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天津西青区某村口时,与严某发生碰撞,造成严某严重受伤的交通事故。严某经多次转院治疗,医学诊断结果为失血性休克,尿道断裂,急性尿潴留,双侧坐骨支及右侧耻骨支骨折,腰5左侧横突骨折,右侧髋部皮肤擦伤,右侧腰背部软组织开放性外伤,右侧大腿皮肤擦伤,右侧小腿皮肤擦伤,右足外侧皮肤擦伤伴软组织挫伤,腹腔内出血,脾脏挫伤,骶骨多发骨折,骨盆多发骨折等。如此严重的后果,给原告及其亲人带来了极大的精神痛苦和经济压力。后经交警队对交通事故进行认定,孙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严某因住院治疗需要费用,而对方不同意给钱,只能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但是,本案有一个问题,就是需要对严某的伤情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可是,一旦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后续再发生治疗的费用一般就难以主张了。严某的家人对此很矛盾,后找到律师。律师建议,通过两次诉讼予以解决。第一次诉讼仅就本次治疗期间的费用提起诉讼,暂不提起伤残鉴定,保留对后续治疗费用继续主张赔偿的权利。等到第二年,严某的病情治疗的差不多了,二次手术完结后,再提起第二次诉讼,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确定赔偿金额。这种方案获得严某家属的认可,最终,本案通过两次诉讼,完美的获得了解决,使得当事人及时的获得了赔偿款,及时的进行了诊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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