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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涉嫌窝藏毒品毒赃罪

来源:马成团队发表时间:2015年07月20日浏览:1743

【案情简介】

赵某与汪某是同事。2012年9月 20日,赵某将毒赃现金人民币40万交给汪某保管,汪某因正在家中辅导女儿功课,拿到人民币之后随手将钱放入房间内的壁柜里。次日晚7时,赵某经过汪某家门口,又将一袋物品放至汪某家中。汪某以为赵某仅是暂时存放己处,很快会拿走所以并未查验就又随手放在房内的床头柜里。9月25日下午3时,公安机关在汪某处查得毒品,含咖啡因成分的红色药片530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白色固体66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白色颗料状169.93克,涉案毒品种类之多,数量之大,十分惊人。汪某被依法刑拘并被逮捕

【控方意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大,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汪某明知是毒品和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而为贩毒人员窝藏,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窝藏毒品、毒赃罪。

【辩方意见】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汪某不构成犯罪。首先,被告人汪某不知晓袋内物品,并无持有毒品及窝藏毒赃的犯罪故意。其次,被告人并无持有、窝藏的行为。被查获的毒品是赵某寄存在汪某家中的,汪某出于对赵某的信任,代为保管物品,只是朋友相帮的好意,至于赵某所存何物,汪某并不知情。每次赵某送包裹过来时,被告人都因有事正在忙无暇顾及,且朋友之间临时寄放物品,一般人也不会关心赵某存的东西是何物。汪某只是出于好意,才会帮赵某寄存。根据我国刑法中关于犯罪构成的规定,汪某既无犯罪故意,也没有犯罪行为,因此,不构成犯罪。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汪某无罪。

【办案总结】

马成律师深知作无罪辩护的艰难,但在现有证据确实不能明确证明汪某有罪的情况下,律师作无罪辩护是忠于事实与法律的唯一选择。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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