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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设法逃避用工风险要承担责任

来源:竹永海律师发表时间:2015年07月15日浏览:1715

职工王某于1997年1月至2014年9月在某有限公司从事会计工作,单位依法与王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工作期间,单位于2004年1月为她参加并缴纳了养老保险,并于2013年1月开始给投诉职工王某参加并缴纳了医疗保险费。单位为规避风险,于2014年7月单位又为职工王某补缴了2004年1月至2012年12月期间的医疗保险费。2014年10月,该职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要求单位依法为其补缴1997年1月至2003年12月工作期间的医疗保险费。

【处理结果】

劳动行政部门经过调查,该有限公司是由村办企业于2013年12月改制而来,改制方案里有职工王某的名字,但该有限公司对改制方案未执行到位。王某于1997年1月到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王某与单位劳动关系持续存在,《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规定,单位应当为其补缴医疗保险费。单位于2014年7月为职工王某补缴了2004年1月至2012年12月期间的医疗保险费,但是职工王某于1997年1月就在单位而且一直从事会计工作(职工档案、单位笔录为证)。单位提出最早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并没有规定村办企业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条件,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没有采纳单位的意见,依法下达了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单位依法为其缴纳1997年1月至2003年12月工作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单位未整改,随即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核定征收医疗保险函,依法为职工王某核定了1997年1月至2003年12月工作期间的医疗保险费。

【评 析】

单位未依法用工要承担责任。国务院1999年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对于单位未及时缴纳社会保险等行为规定有如下行政责任: 第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第二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劳动者维权跨度时间太长,给调查取证和论定劳动者工作的持续时间带来很多不便。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另外,实践中职工不愿意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形时有发生,这是由多种原因导致的,需要有关行政部门深入研究、积极稳妥地采取措施加以解决。一方面,职工主观认识不到位导致不愿意参保,有的认为自已还年轻,离养老还远着,生病的可能性也不大,因此以后再参加社会保险;有的认为,自己的工资本来很低了,而即将面临着结婚买房、生子等需要大笔花费的人生大事,因此顾不上参加社会保险。对于这些认识,需要通过宣传社会保险,让职工了解越早参加社会保险收益越大的道理。另外,需要通过提高工资、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负担等措施来解决。另一方面,是由社会保险制度的吸引力有限导致的。目前社会保险费负担较重,影响了职工的当期工资收入,同时社会保险待遇的计算很复杂,待遇水平也是含含糊糊,因此减弱了社会保险的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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