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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站缺乏血源医院承担责任

来源:麻强律师发表时间:2015年06月23日浏览:2589

2013年7月27日下午3点,陈某因交通事故受到重伤,被送往贺州某医院救治。入院诊断已经发现患者严重失血,急需输血。在手术中虽然输了350毫升血,但手术后仍需输血1000毫升。医院打电话给当地中心血站联系血源,血站却说没血。到晚上8点,患者血压进一步降低,医生一面给予药物抢救,一面多次电话联系血源。仍然无果。医生只能继续进行心脏按压、注射肾上腺进行抢救。当夜21时30分,患者死亡。医生认为患者死亡的原因是失血性休克。尸检结果也验证了这一判断。

死者家属委托本律师代理了这起医疗损害赔偿案。起诉后本人及时申请了司法鉴定。司法鉴定结论书认定医院存在较大过错。随后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本人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参加了庭审。被告医院辩解称,医生已经尽了最大努力,没有医疗差错,患者死亡完全是因为交通事故的伤势过于严重,血站又无血源。责任在交通事故的肇事方和血站,医院没有责任。对此观点,本人作为代理人指出,所有送医院抢救的患者都是伤势或者病情严重,这不能成为发生医疗纠纷时医院免责的理由。本案患者入院时虽然伤势很重,身体多处骨折,严重失血,但生命体征平稳,神志清楚。以被告的技术条件,如果措施得当,输血及时,完全有可能成功救治。然而,被告的部分医务工作人员未能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进行抢救工作。被告作为一家三甲级别的医院,没有做好充分的的血源准备工作。没有提前与血站做好沟通工作。这就是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的过错。即使是因为血站的原因没有血源,也不过是血站对医院违约,医院可以另行向血站主张违约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原告可以直接要求医院承担民事责任。

经过庭审激烈辩论,庭后医院终于接受了我方观点,同意承担大部分民事责任。原告方为了尽快了解此事,也愿意作出一定的让步。最后双方达成协议,医院按《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的原告规定自愿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三十五万元。法院据此出具了(2013)贺八民一初字第2336号民事调解书。医院随即支付了350000元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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