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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弟俩因为股权上发生纠纷而闹上法庭

来源:宋家兴律师发表时间:2015年05月28日浏览:1460

姐弟共同开公司,后来姐姐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弟弟,却因支付的问题起了纠纷,姐姐将弟弟告上法庭。日前,门头沟法院审结了该案。

张萍和张林系姐弟(均系化名),两人于2004年9月共同出资设立某公司,分别担任公司监事、经理职务。后公司购得门头沟区一处3800平方米的土地,并建造厂房经营。

2006年9月27日,张萍与张林协商一致后达成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张萍所持有的20%股权转让给张林,张林则以公司现经营厂址所占的部分土地与房屋支付给张萍作为出让股权的补偿。2007年10月20日,双方达成股东会决议,张萍将股权转让给张林并退出公司,之后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2008年4月16日,张萍称张林一直拖延不予办理土地与房屋产权过户登记,遂将弟弟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张林将约定的土地、房屋转让给自己并依法办理过户登记。

弟在接到诉状后,声称姐姐隐瞒事实真相,事实是:2007年9月20日,姐弟俩又再次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张萍同意以150万元人民币为股权转让款支付方式,张林同意3年内付清并同时收回土地与房屋。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股权转让协议双方已经协商一致变更的情况下,张萍仍依据变更前的股权转让协议请求张林办理土地、房屋过户登记,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张萍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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