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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中的侵权纠纷案件

来源:马贵生律师发表时间:2015年04月29日浏览:6396

目前,随着旅游市场的繁荣,出现越来越多的旅游纠纷案件。其中,在旅游过程中因交通事故侵权而引发的案件占多数。由于这类案件涉及旅游合同纠纷和侵权责任纠纷,所以旅游者在提起诉讼时,首先面临选择侵权之诉还是合同之诉,确定了不同的法律关系,导致诉讼对象不同,诉讼请求和赔偿数额也不一样。

【承办过程】

2013年3月21日,王某参加a旅行社的国内7日游,a旅游社组织王某到某地后,委托某地b旅游社协助,b旅游社委托c运输公司接送王某。后c公司提供由d驾驶的小车出现交通事故,王某受伤。2014年9月王某提起诉讼。由于法律规定,王某若主张精神抚慰金,必须提起侵权之诉,但侵权之诉诉讼时效是一年,也就是说,在2014年3月21日以前,王某应该提起侵权诉讼,现已过诉讼时效。所以,王某只能就旅游合同提起违约之诉。而诉讼中,王某仅将a旅行社、c运输公司、d列为被告。

【审判结果】

庭审过程中,一审法院认为c运输公司和d承担是侵权责任,既然原告选择违约之诉,只判令有a公司承担责任。二审过程中,本律师作为a公司诉讼代理人,申请法院要求b公司作为第三人出庭,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规定,认为a旅行社和b旅行社应为旅游共同经营者,c运输公司应是旅游辅助者,在此基础上,应判令各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最终采纳了该意见。

【办案总结】

笔者代理多起旅游合同纠纷案件,在该类案件中,很多游客是在公园、景区、宾馆等不同地方受到侵权伤害。且由于旅游市场比较混乱,旅行社之间“倒卖”游客现象普遍,故诉讼中,旅游者不知道谁是真正的赔偿主体。笔者建议,遇到该类侵权行为,旅游者应尽快确定诉讼思路,及早提起诉讼,争取最大的权益。

承办律师:马贵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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