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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纠纷一案的代理词

来源:刘冲锋律师发表时间:2015年03月20日浏览:13059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xx工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刘冲锋担任原告诉被告聂xx、徐xx追偿纠纷一案的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法律规定和本案有关事实,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在原告依法拆迁过程中,违法侵占原告拥有合法拆迁范围内的房屋经营,导致他人进入房内被砸身亡,其对他人的死亡存在严重的过错,如果被告不擅自侵占房屋经营,他人就不可能进入屋内购买商品,从而就不可能被拆迁掉下物体砸穿板房后将进入板房购买商品的杜运兴砸死。所以被告的行为对他人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负有严重的过错,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和被告对他人的死亡人构成无意思联络的数人共同侵权,应向死者承担连带侵权赔偿责任。

1.共同侵权行为的主体须为多个人,即共同侵权人须由二人或二人以上构成。共同侵权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同侵权行为的行为人之间,在主观上具有共同过错。在数个共同行为人之间须有共同致人损害的故意或者过失,基于此,而使数个行为人的行为连结为共同行为。不仅是共同故意可以构成,而且共同过失也可以构成。共同故意侵权一般比较容易鉴别,而如何界定共同过失侵权,是指各行为人应当认识到或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与他人的行为发生结合并造成对受害人的同一损害,但因为疏忽大意或懈怠而没有认识和预见,以至于发生了这种损害结果的共同的心理态度。数个共同加害人的共同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同一的,不可分割的。共同加害人的行为是相互联系的共同行为,其行为无论是否有分工,都造成一个统一的损害结果,而不是把每个加害人的独立行为所引起的后果机械相加。

4.数个共同加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各个行为人的行为尽管对共同的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力不会相同,但必须都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具有原因力。5.共同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由共同行为人承担连带侵权责任。这种连带侵权责任,是指受害人有权向共同侵权人中的任何一个人或数个人请求赔偿全部损失,而任何一个共同侵权人都有义务向受害人负全部的赔偿责任;共同加害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已全部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则免除其他共同加害人向受害人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共同侵权行为连带责任的目的,是加重行为人的责任,使受害人处于优越的地位,保障其赔偿权利的实现。共同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根据在于数人均具有共同的过错,共同过错使数人的行为形成为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整体,各个行为人的行为都构成为损害发生的原因,因而,各行为人均应对损害结果负连带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他人死亡后,原告作为共同侵权人有义务向受害人负全部的赔偿责任先行赔付死者家属一切经济损失303000元,这其中当然包含被告应承担的份额。《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 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据此原告有权向被告追偿。

代理人:刘冲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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