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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抢夺案

来源:楼晓蕾律师发表时间:2015年01月05日浏览:4556

[案情简介]

2013年12月24日平安夜的晚上,陈某一人闲着无事,于是约了一群朋友到某ktv唱歌,因为开心,大家都喝了很多酒,直到凌晨才尽兴而归,陈某也因喝得太多,出门便打了姚某驾驶的出租车回家,一坐上车就睡着了,姚某问了几遍,但终因醉酒说不清要去的地点。于是姚某绕了城二圈,看看陈某不省人事,就见机将车开到郊区的工业区让陈某下车,并拖住陈某要车费。陈某因醉酒站立不稳倒在地上,姚某趁机将陈某钱包掏出,拿走3300元后驾车逃跑。案发后,陈某报案,不久姚某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其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最终公诉机关以姚某犯抢劫罪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2014年4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案件焦点]

庭审中对被告人姚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控辩双方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公诉机关认为,姚某趁陈某醉酒乘车之机,将陈某带至郊区偏僻的工业处暴力抢走其口袋里的钱,构成抢劫罪。辩护人认为,姚某趁乘客陈某醉酒不备、无力反抗之机,在未使用暴力的情况下将钱包掏走夺取钱财,构成抢夺罪

[律师点评]

根据我国《刑法》抢劫罪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其要求是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的方法使得被害人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当场劫取财物。如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等方法劫取他人财物。而本案受害人陈某是与别人喝酒醉晕的,而非姚某将孙某灌醉,使陈某处于无法反抗的状态,姚某只是利用陈某醉酒,无力反抗之机,夺走了他的财物,因此被告人姚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本案姚某的行为构成抢夺罪。抢夺罪是介于盗窃罪与抢劫罪之间的一种犯罪形态。本案中,姚某本应将陈某运送到目的地,因见陈某醉酒而生出了非法取得财物的犯意,趁被害人陈某醉酒不备、无力反抗之机,掏走了陈某的钱,陈某意识到钱包被掏走但因醉酒无力反抗。综上,本案被告人姚某趁陈某醉酒不备、无力反抗之机,公然夺取他人数额较大的钱款,非法占为己有,构成抢夺罪。

[法院裁判]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姚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附注]

当然,也会有人认为被告人姚某的行为,是不是盗窃?好像姚某是趁受害人陈某醉酒不备取得钱的,是否应认定为是趁陈某不备,窃取了他的财物,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犯罪主体主观上有盗窃的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然而本案中,虽然被告人姚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但客观上采取方法不是窃取,不是趁陈某醉酒之机秘密窃取,而是趁陈某醉酒无力反抗之机,把陈某口袋里钱包掏走并取走钱,因此被告人姚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相关法条]

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罪;抢劫罪】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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