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海事强制令
案情简介:
2011年9月,上海某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委托上海某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处理出口汽车散热器、冷凝器以及缝纫机零件等货物,国际物流公司受托后向上海中外运船务代理有限公司订舱,承运人随后开具了全套正本提单交付给国际物流公司,后所涉货物装船出运,由于当事人双方对货运费用的事项发生争议,国际货运公司扣留提单不予交付给进出口公司,进出口公司起诉。
本律师代理及评析:
本律师接受该进出口公司的委托,向国际物流公司致发律师函件,国际物流公司仍旧予以坚持,本律师受托起诉,要求国际物流公司交付提单,随后当事人获得胜诉。国际物流公司常会利用文件在手,逼迫委托公司就范予以支付不应该支付的相应费用,委托公司应积极采取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规定:
《海商法》
第七十一条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海事诉讼法特别程序法》
第五十一条海事强制令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侵害,责令被请求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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