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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诉谭某民间借贷案胜诉

来源:王永健律师发表时间:2014年12月15日浏览:2988

案情简介:

2001年10月1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 载明:“借某某油墨厂许某人民币合共97000元。此据”。被告至今没有还款。原告催收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97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至清偿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计算逾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其没有向原告借款97000元,该笔款项是其作为某某油墨厂的员工,去厦门开拓市场用的,已用来购买车辆、电视等日用品,并非单独的借款,该笔款项是由原告的弟弟经手的,被告只是在该欠条上签名,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观点:

1、原告主张的借款合同关系成立。理由为:被告否认原告主张的事实,认为并非借款,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相反,原告提供了《借据》予以证实,且证据上有被告的签字,被告对签字亦予以确认,因此,双方的借款合同关系成立,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

2、由于双方未在借据中约定借款利息,视为借期内不支付利息。但由于被告在原告催告后仍未返还借款,应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裁判结果:

被告谭某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借款97000元,并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律师提醒:

本案是一起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但若有不慎,同样可能会面临败诉的可能。本案的关键是被告亲自签字出具借条,并对此予以确认,但实践中,很多借贷关系的当事人基于各种原因,并没有形成书面的借据,甚至有些连签字都不是本人所为。因此,本律师提醒大家务必注意细节,勿因不拘小节而产生巨大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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