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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用品瑕疵的举证责任

来源:闫宏律师发表时间:2014年11月06日浏览:3589

案例简介

李太太在电器商场买了一台冰箱,拉回家使用了两个月,发现有时候不制冷,冷冻室里的原本冻着的鱼、肉经常无故化开了,李太太认为冰箱存在质量问题,故要求退货,而售后工作人员上门查看后说之所以出现这样的问题是因为李太太温控器调节的不对,拒绝退货,只是给重新调整了一下。但是,反复几次调整后,冰箱还是偶尔出现不制冷的现象,李太太多次与销售者协商无果后,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商场的买卖合同,由销售者拉回冰箱,返还货款。开庭后,由于商场不能举证证明其售出的该台冰箱不存在质量瑕疵,所以法院支持了李太太的诉请,判决解除合同、退还货款。

律师观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本案中,商场提供的冰箱不具有其应当具有的制冷功能,并且本法还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所以如商场不能举证证明其提供的产品质量合格、不存在任何瑕疵,就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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