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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C诉重庆XXX装饰公司案

来源:杨盛会律师发表时间:2014年09月06日浏览:1310

一、案情简介:

2013年 8月20日,xc与重庆xxx装饰公司(下称xxx装饰公司)签订了家庭装饰工程合同,以97 710元的价款,由xxx装饰公司为xc位于江北区某处 100平方米住房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可是装修后,室内气味刺鼻,令人咽痛咳嗽,根本无法居住。后xc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对居室内的刺鼻气味进行检测,根据检测报告,甲醛严重超标,室内甲醛浓度平均超标30倍。xc向xxx装饰公司提出清除污染源的要求,遭到装修公司拒绝。

二、接受委托,固定证据到法院起诉:

该案件系原告xc于2013年11月20日委托杨盛会律师办理。杨盛会律师接受委托后积极分析案情,明确我方需要的证据。本案是一个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因为被告在装修过程中,使用不合格装饰材料,导致原告无法正常居住,长期在外租房;以及因为甲醛浓度严重超标造成对原告身体的损害和财产的损失。故,杨盛会律师认为应当及时依法提起诉讼,固定相关证据,切实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杨盛会律师于2013年12月10日在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将xxx装饰公司作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三、开庭审理

2014年 1月9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原告xc诉被告xxx装饰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双方的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庭审过程中杨盛会律师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法院依法予以采信。杨盛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重庆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要求xxx装饰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7845元,其中包括:房租损失 6 000元,物业费损失2 000元,拆除挥发甲醛气体的装饰材料损失50 000元,检测费800元,交通费1 000元,误工损失5 045元,医疗费用3 000元。

四、一审法院判决: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1、被告重庆xxx装饰公司赔偿原告xc房租费5 320元、拆除挥发甲醛气体的装饰材料费40 680元、检测费450元、交通费800元、误工费4 000元、一次性医疗补偿费2 000元,共计53 250元,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2、被告重庆xxx装饰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xc拆除挥发甲醛气体的装饰部位的施工费7 000元。由原告xc自行清除挥发甲醛气体的装饰材料。

五、后续进展:

被告未对判决提起上诉,原告xc的利益得到了切实的保护。

【特别提醒:案件涉及当事人隐私,文中人名均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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