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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客为主——为“婚姻闷男”讨回公道

来源:李民洪律师发表时间:2014年09月03日浏览:4357

2014年8月15日,“婚姻闷男”张某签收遂宁船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船山民初字第1277号民事判决书,虽然自己的反诉请求被驳回,但他阴沉了近一年的脸上终于露出了一丝笑容……

苦心经营再婚家庭

张某现年37岁,与前妻离异,其子跟随其生活,他虽系农民,但长期在外打工。2010年4月,经亲戚介绍,与丧偶后经营一家小型超市的李某相识。同年10 月,张某从浙江省回到遂宁市船山区桂花镇,回家的当天晚上,在李某的安排下,张某与李某约请了双方部分亲友,在桂花镇一个叫“开门红”的酒店举行了简单的婚礼,当天晚上,张某与李某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张某与李某同居后,共同经营李某原来经营的超市,收入颇丰,经济大权均由李某掌握。张某多次提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李某称没有新房就没有成为“真正夫妻”的必要,并要求张某向其父母借一部份现金购买一套商品房作为真正结婚用的“新房”。

为了早日与李某成为真正的夫妻,张某决定厚着脸皮向父母借款,其父母也想儿子成家立业,咬紧牙关答应尽力支持。2010年12月9日,张某从父母处借得现金 6万元,与李某一道去订购了由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地处遂宁市船山区桂花镇某处的商品房一套。2011年4月6日,因房地产开发商催缴房屋尾款,张某又在父母处借款4万5千元,交由李某去交给开发商。

鸡飞蛋打

接受房屋后,张某忙前忙后、跑上跑下张落着将房屋装修一新。他沉浸于即将建立真正家庭的喜悦之中,李某之兄提出李某所开超市的房屋是其所有、其要收回自用。张某遂与李某商量将超市解散。

2014 年2月12日,李某没有任何征兆的“消失了”,张某给其打电话不接、发信息也不回。张某这才慌了神,其母告诉他李某在“消失”之前将105000元“强行”还给她了。他又到房地产公司去了解情况,得知李某早将房权证办到了自己的头上,他去“新房”查看,门锁也被换了,他始知李某根本就没有和他结婚的打算,只是利用他“筑巢”的。

好比“窦蛾冤”

张某及父母觉得吃了大亏,于是强行住入“新房”中。第二天,李某也“浮出了水面”。双方发生激烈争吵,警方多次调解未果,建议他们走司法程序。

2014年3月25日,李某向船山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张某及父母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张某及父母立即停止对其房屋的非法侵占,要求张某及父母立即搬出该房屋,并赔偿损失。

张某心碎了:自己给李某当牛当马四、五年,在父母处厚着脸皮借款购买了房屋,一身汗水一身泥的将房屋装修好了,男主人却不是自己,竟然还成了被告,还连累年近花甲的父母摊上了“官司”大事!

他不服,认为人间自有公道,遂委托笔者作为其代理律师应诉。

反客为主

笔者接受委托后,认真研究了案情,李某利用婚姻剥削张某的劳动、侵吞共同所有的房屋作了精心策划,对自己不利的证据悉数销毁,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李某以自己的名义与开发商所签订,且李某已经取得了房地产登记证书,证据对张某显然不利,但笔者仍然没有放弃寻找有利证据的任何机会。张某谈到交付房屋订购款时,是他与李某一同去的,这里是否有突破口呢?

人过留迹,雁过留声,果然有道理!在开发商处找到2010年12月9日出具给张某的收款收据存根,该收据载明:交款人为张某,摘要为购房款。由李某以张某的名义退款,然后重新以李某的名义交款。该证据明确证明:订购房屋的人是张某,李某未经张某的同意以不正当的手段将合同当事人变更成自己,显然是利用婚姻关系侵吞张某的房屋。笔者遂建议张某依法提起反诉,要求人民法院判决李某骗得“新房”归张某所有,并驳回李某提出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了李某和张某的诉讼请求,理由是:“新房”属于李某与张某在同居生活期间共同出资购买的,属于李某和张某共同所有。李某和张某均有权要求分割,但均无权要求对方不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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