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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假烟犯罪

来源:林超律师发表时间:2014年07月29日浏览:9634

刑法》140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刑法》225条 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

【案例】

2012年2月,被告人范某用被告人胜某的身份证办理信用卡,用于向他人购买了制作假烟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等物品收购低价香烟,拆散重新包装成更高档的香烟,以每月2000元的工资雇佣被告人胜某等人帮忙生产。2013年2月份,被告人胜某介绍被告人易某参与生产。

2011年9月份至2013年6月份,被告人范某通过向他人购买或自己生产假烟,贩卖给郁某假香烟累计人民币29万许,郁某加价出售给他人,销售金额30余万元。

此外,被告人范某向计某等人出售假烟,用他人及自己的银行信用卡接受计某等人向其支付货款十余万元。2013年7月初,被告人的生产窝点被查获,另查明窝点内假烟价值七万余元。

公诉机关指控范某、胜某、郁某销售金额二十万以上不满五十万元,易某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起公诉。

本律师接受被告人胜某家属的委托,认真查阅案卷,发现:1、胜某是文盲,系从犯;2、胜某只从事生产工作,没有参与交易;3、范某的生产金额没办法确认;4、范某的销售金额没法确认;5、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范某销售的假烟金额就是胜某生产的金额。

本律师从以上五点作为切入口,决定将胜某的犯罪金额压制在二十万元以下为目标,对本案做了充足的准备。在开庭时,本律师通过有技巧的发问主犯范某,范某当庭承认,在与郁某的交易中,12万左右的销售金额与胜某无关!本案取得了重大突破。合议庭决定第二次开庭。

在第二次开庭前,法庭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变更为非法经营罪,罪名加重,新的难题摆在面前。

针对非法经营罪,本律师重新审阅本案,发现:1、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范某和郁某的交易运输环节;2、证明范某与计某交易的十万元证据存在瑕疵;3、有新的证据证明胜某的犯罪金额进一步减少。

根据发现的线索,本律师在一审的辩护基础上,再次对辩护作了补充,并提出对于被查获的假烟部分,应当按照未遂比照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和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等辩护意见。

经合议庭查明事实,遵守主客观相一致、罪责刑相统一的刑法原则,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依法以被告人胜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范某有期徒刑六年;郁某有期徒刑五年;易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对此判决结果,被告人胜某本人及亲属均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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