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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争议上法庭 经历三审辩法理 百万赔偿终免除

来源:汪志华律师发表时间:2014年06月09日浏览:1467

提要:原告与被告2(汪律师代理)等人因合伙经营一家煤矿,后发生矛盾散伙。原告起诉其他合伙人诉请200余万元的款项。并查封了被告2的两处房产(因其他人均无财产线索)。一审被告2败诉后,委托汪律师代理二审。本案经发回重审,重审中,原一审法院改判,将200余万元返还额调整为40余万元,被告2仍不服,再经二审上诉,最终法院判决被告2无需承担任何返还责任。

正文:原告与被告2(汪律师代理)原是邻居关系,原告拉被告2入伙与被告1黄某等人合伙经营一家煤矿,后因内部发生矛盾无法经营下去,将煤矿转让。在转让过程中,原告与受让方私下签订补充协议,导致出让方(包括原被告)经济损失达数百万元。为此,被告1黄某作为份额最大的合伙人,独自决定扣除了原告的分配款项。

原告于是起诉至一审法院,由于黄某等其他合伙人的财产均无线索或已经转移,而被告2系其邻居,有共同的相邻店面。于是原告便不顾此前的感情,将主要矛头转向了昔日的好友兼邻居被告2一方,要求被告2承担所有的连带责任,并申请法院查封了被告2的两个店面。一审法院在未查明事实的情况下,错误判决由被告2承担全部200余万元的返还责任。被告2不服,提起上诉,并委托汪律师代理。汪律师代理后,细致地分析案情,认为本案中,一审法院未查明有关事实,存在重大错误。二审法院同样认为事实不清,将该案发回重审。

一审法院变更了审判庭对该案进行重审。通过庭审,认真听取了被告2一方的陈述,并调查核实了有关证据。判决被告2由200余万元的连带返还责任变更为部分返还责任40余万元。但汪律师仍发现,该判决中存在重大疏漏,在计算分配款项及划分分配款项时存在重大错误,仍极不合理,于是再次提出上诉。

经过二审法院的开庭审理,法庭采纳了汪律师的意见,最终确认了被告2在分配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过错,且未多分配任何款项。纠正了一审法院的错误,最终免除了被告2的返还责任。

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发回重审、重审、再二审,历时两年多时间,由被告2承担200余万元的返还责任,到40万元,再到无需返还。通过律师对本案中复杂合伙关系的细致分析,结合法理陈述,最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为委托人挽回了20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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