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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字之差定胜败

来源:贾吉富律师发表时间:2014年05月19日浏览:1320

18年前,我办理过一起保险索赔纠纷案。因一字之差,决定了胜败。

案情:王某,男,30岁,系某企业职工,已婚,有父、母。有妻、子。在一起企业安全事故中,因工死亡。该企业为职工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商业险),未指定受益人。事发后 ,企业按有关规定向死者亲属进行了赔偿。保险公司直接向企业赔偿了8000余元。

死者亲属虽然获得了企业的赔偿,但没有得到保险赔偿,在与企业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将企业诉至法院,诉讼请求是:一,追索保险费(未写金额);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请了两名代理人。被告请了我作为代理人。

法院受理后,开庭前,法官建议调解,劝我方直接将钱付给原告方。我回答可以,但要等开庭以后。开庭时,先由原告方照本宣科宣读了起诉状,我方答辩前,先提了问:请问原告方诉讼请求变更不,是否需要明确,原告方再三表示,不变更,不需要明确。然后,我就答辩:既然原告不变更诉讼请求,我方同意支付保险费120 元给原告方。原告方听说只有120元,而不是8000元,不解。我说:保险费与保险金是有区别的,保险费是由投保人向保险人(保险公司)交纳的钱,保险人赔付的钱叫保险金。原告方既然起诉只追索保险费,那么法院只应该就此请求进行解决。法院从程序上支持了我方的主张,原告方也不情愿地接受了这个结果。在调解时,我方主动提出,鉴于原告方起诉花了诉讼费和代理费(1300元),家庭生活也困难,我方同意以原告方生活困难的名义,直接到企业领取1300 元+120元,此案就此结案。

后记:此案尚有许多不当之处,但我方在此案中胜得巧,案件就是这样了结的。足以说明关键的一字之差,对案件的结果是大有决定因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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