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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者的维权意识应当从合同签订开始

来源:刘俊文律师发表时间:2014年05月17日浏览:856

案情:

今年3月,小王买了本市自由之旅度假服务公司的“分时度假”旅游产品,价值18000元。当时小王也是冲动消费,购买后第二天,他就为自己的冲动消费懊悔提出退款。可对方表示,签署的《会籍备忘录》上写得明明白白:退款要扣除总价款的40%,并且消费者放弃旅行社出示各项费用的凭证的权利。小王当时很气愤:“退款凭啥扣这么多?再说,旅行社为何不出示扣除的这40%金额的具体明细?这不是霸王条款吗?”。对方拿出了他签署的一份《会籍备忘录》,振振有词:“上面白纸黑字写着,自《度假权益买卖协议》签订7天内,提出解约要求,要扣除协议总价款的40%,并且,消费者放弃要求旅行社出示各项费用的凭证的权利。如超过7天,消费者无权提出解除协议。”因为小王提出解约要求在7天内,所以必须扣除18000元的40%。那么小王真的就白白损失7000多元吗?多次协商无果,小王将该旅行社告上法庭。笔者代理小王参加了诉讼。

张家口市国器刘俊文律师代理意见:

自由之旅度假服务公司如此一份《会籍备忘录》涉嫌霸王条款。

首先,7天内提出解约,就要扣除40%费用,这是违约责任过高,对消费者不公平;

其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障了消费者的“犹豫权”,旅行社这样的条款,实际上侵犯了消费者的“犹豫权”。关于“消费者放弃要求旅行社出示各项费用的凭证的权利”这一条,更是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所以旅行社的该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因是小王违约,代理律师建议违约金按照10%适当承担,返还90%的旅行款。最终法院采信了代理律师的意见。

代理该案,启发颇多。所以想及时提醒消费者,在签署合同时,哪怕是《会籍备忘录》这样的副本文件,也要睁大眼睛看清楚每一项条款的内容再签名,避免后续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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