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成功案例

您的位置:首页 > 成功案例 > 海商海事案件

无单放货诉权的丧失

来源:徐汇文律师发表时间:2014年01月24日浏览:1570

宁波海事海商律师之无单放货诉权的丧失

案情简介:

在处理无单放货纠纷这类比较常见的海事海商案件时,关键是海事海商律师如何完成无单放货的举证。其中,如果提单持有人向承运人交还提单则丧失无单放货诉权。

以一个案件为例,托运人xx公司委托aa公司托运一批货物,aa公司出具提单,并由cc公司实际承运,因产品产地证明不符,银行拒绝信用证结汇,国外买家以质量问题为由与xx公司达成退还协议,有德斯特罗退运。货物退回后xx公司主张货物并非其发运的货物,因此主张追究aa公司无单放货赔偿。

案件分析:

根据原告出运的货物为整箱货、用于装载出运货物的集装箱在到达目的港后不久即被拆箱返回、全套正本提单于2004年9月22日被银行退回、原告与贸易买方dd公司达成退运协议以及退运提单上记载的托运人为dd公司等一系列事实表明,被告aa公司在货物到达意大利威尼斯后即实施了未凭正本提单放货的行为,被告aa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未能提供任何证明涉案货物在到港后始终处于其控制之下的证据。据此,法院认定被告aa公司的无单放货行为成立。

但是,根据原告提供给海关的退运情况说明和退运协议可以得知,原告在要求被告ee公司退运之前已经知道涉案货物被dd公司提取的事实,但原告并未就此追究被告aa公司的无单放货责任,而是因货物的规格和质量问题与dd公司另行达成了退运协议,并将持有的全套正本提单退还给了被告aa公司,委托另一被告ee公司联络办理了涉案货物的退运手续,而退运合同的托运人就是dd公司。对此,法院认为原告交还正本提单以及与dd公司达成退运协议的行为,表明原告已经认可了被告aa公司的无单放货行为,同时提单所具有的物权凭证性质,也致使原告因交还了正本提单而失去了向被告aa公司主张无单放货赔偿责任的权利依据,而此后的退运是根据原告与案外人dd公司贸易上的需要而进行的。在退运合同中,被告aa公司并非退运合同的承运人或托运人,其也无须对退运合同承担责任。

律师点评:

法院关于无单放货诉请丧失认定非常明确,承运人负有凭正本提单放货的义务,但提单持有人事先同意或事后追认承运人的无单放货行为,表明了提单持有人放弃依据提单正本要求承运人放货的权利,承运人就其无单放货的责任可以免除。

正本提单持有人在明知承运人实施了无单放货的情况下,仍向承运人交还正本提单,是属于事后追认无单放货的行为,因此不能主张承运人承担无单放货赔偿责任。

徐汇文律师

京衡律师集团宁波事务所

0 收藏 举报

读完文章还有法律疑惑?马上

问律师
相关知识
相关咨询
地区找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