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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鄞州区张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案件总结(获赔40余万元)

来源:吴德朝律师发表时间:2013年12月30日浏览:1557

2013年鄞州区张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案件总结(获赔40余万元)

张某某,来自安徽阜阳市,来宁波做装修工多年了。2012年4月23日中午许,张某某在鄞州区姜山某某广场进行安装玻璃雨棚作业时,由于风较大,作业区域没有任何防护设施,张某某从屋顶摔落致重伤昏迷。

当日,张某某被送至宁波明州医院,入院诊断为重度颅脑外伤、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挫伤、脑内血肿、脾破裂+脾切除术后、腰4椎体骨折等。在该院行“剖腹探查+脾脏切除术”及胸腔闭式引流术。后定期到医院复查治疗,但是病情未见明显好转,仍然神志模糊,言语含糊,精神状态欠佳,存在逆行性遗忘、语速缓慢、反映较迟钝等智能损害表现。

2012年11月,张某某在家人的陪同下,来到宁波崇新司法鉴定所。经过司法鉴定:对张某某2012年4月23日的人身损害事故中造成脾切除的残疾程度为六级,护理期限为5个月,营养期限为三个月,误工期限为195天。但智能损害的伤残等级张某某无法直接进行鉴定,需要申请法院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才能鉴定。

张某某及其家人多次和工地的开发商、包工头联系赔偿事宜,但因为双方差距过大,为达成一致意见。张某某的家人通过朋友介绍联系到吴德朝律师,并办理了委托手续。律师团队立即进行了调查取证工作,经查,张某某工作的工地属于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发包给宁波某某建筑有限公司。宁波某某建筑有限公司将上述工地中的屋面玻璃采光顶及屋面活动房业务分包给没有任何施工资质的宁波某某玻璃店。宁波某某玻璃店雇佣管理张某某等人安装工地屋顶玻璃雨棚。张某某在提供劳务中受伤,上述的开发商、承包商应当对张某某的各项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吴律师团队为张某某起草诉状、整理证据材料,将案件诉至鄞州区人民法院。同时,向法院申请对张某某脑部伤残的鉴定。经过吴律师的努力,案件才得以顺利立案受理。后法院委托宁波康宁医院对张某某的脑部伤情、智力损害等进行了鉴定,鉴定为五级伤残。律师团队随即为张某某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该案件经过两次开庭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被告一次性支付张某某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医疗费等费用四十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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