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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未央区城中村改造案

来源:杨海军律师发表时间:2012年08月16日浏览:3887
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宋,男,汉族,1949年8月25日出生,住址西安未央区某211号。
申请人马,男,汉族,1950年3月21日出生,住址西安市未央区某215号。
申请人张,男,汉族,1950年10月23日出生,住址西安市未央区某234号。
被申请人陕西省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贺登峰,职务:主任。
复议请求: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对未央区三家村城中村改造方案的批复》(市城改发[2008]1  4号)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和理由:
2010年12月5日两被申请人联合作出了《通知》的行为 ,内容为“根据未政告字[2010]  4号关于某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拆迁工作的通告精神,某集体土地上的企业、商户及个体经营户的摸底、评估、拆除工作现以开始。为确保某村村民尽早回迁,保证安置楼建设的顺利进行。同时,为积极配合 路沿线街景整治工作和沿线单位拆除工作,定于2010年12月8日开始围挡墙作业, 路以东, 中路以北, 秦北修理厂以南范围内所有企业商户个体经营户积极配合,尽早搬离,以免造成经济损失。希望各商户相互转告。特此通知。”拆迁范围包括了原告的商业用房,该《通知》对申请人产生拘束力,申请人与该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申请人认为该行政行为欠缺法律依据,违法、错误,且属于欺骗行为,应予撤销。
未央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
二零一二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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