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离婚的,另一方在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但是一方要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可知,家庭暴力是行为人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没有一定的伤害后果,不能认定为家庭暴力。同时,家庭暴力造成的家庭成员的伤害后果,包括人身和人的自由受到的侵害以及精神上的伤害。
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离婚的,另一方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但是一方要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
1.夫妻双方须诉讼离婚或协议离婚。也就是说,有离婚才会有损害赔偿请求,如果没有离婚,就不会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①如果双方当事人不起诉离婚,也没有协议离婚的,只是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是不会受理的。
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也不会予以支持。
2.受害方(权利人)只能要求具有过错的配偶(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受害方只能要求有自己重婚的配偶进行赔偿,而不能要求其他人赔偿。
1.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中是原告的时候,必须在离婚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2.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中是被告的时候,原则上须在离婚中提出,例外有两种情形:①如果过错方提出了离婚,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的,并且没有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可以就离婚损害赔偿单独提起诉讼。②在一审中,无过错方作为被告没有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在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
3.双方协议离婚的,如果在协议中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不得再主张;协议中没有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可在协议离婚后1年内提出。
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家庭暴力行为的,另一方可以在离婚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赔偿的内容可以是物质损害赔偿也可以是精神损害赔偿。
案例简介
周四和妻子李某发生争执,周四争吵不过妻子,便动手打了李某,导致李某的耳朵失聪。李某一怒之下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起诉周四赔偿医药费4万元。
案例分析
本案中,周四将妻子李某的耳朵打失聪,造成了严重后果,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李某在离婚过程中可就周四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经过审理,法院认定周四对李某的殴打,构成家庭暴力,并且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李某对周四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4万元的医药费属于合理范围,因此,判决两人离婚,周四给予李某4万元的损害赔偿。
⑴受理费:¥ 50-300/件
▲涉及财产分割:
①财产小于等于20万的,不另行收费;
②财产超过¥ 20万的部分,按照0.5%交纳。
⑵申请费:
▲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进行交纳:
①不涉及财产或财产不超¥ 1000元的,¥ 30/件;
②超过1000-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③超过10万部分,按照0.5%交纳。
注: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例外:
注意: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得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①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②陈述主要的婚姻状况、离婚理由以及诉讼请求。
③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3.离婚理由的事实证据。
4.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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