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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在学校受到伤害该怎么办

更新时间:2022年10月10日举报

导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如果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其监护人能够证明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对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发生的人身损害有过错,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就要承担责任。

概念解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如果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其监护人能够证明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对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发生的人身损害有过错,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就要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参考案例

案情描述

某高校学生甲(16岁)与几名同学下了晚自习后在宿舍喝酒至深夜,第二天早上,甲感觉身体不适,晕倒在课堂上,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后认定,甲因为饮酒过度酒精中毒而死。甲的父母认为学校管理不到位,要求学校赔偿。学校称,学校规定学生不准酗酒,且就在甲出事的前几天,还对酗酒学生进行了处分。甲某父母因此与学校发生争议。

案例分析

本案中甲已满16岁,对饮酒过量的后果有一定的认识,学校并非甲的监护人,对甲的死亡没有过错,且甲不能举证学校存在过错,所以本案中的高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解决流程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须证明教育机构具有过错,否则教育机构不承担责任。

2、该人身损害是因教育机构内部的人员(老师、其他工作人员、在校学生)或者管理瑕疵造成的,教育机构直接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3、该人身损害因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造成的,教育机构以外第三人承担责任,学校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

举证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责任中教育机构对限制行为能力人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在举证责任上,应该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监护人不能举证证明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则教育机构不承担责任。只要能够证明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了这些职责,使得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就要承担责任。

教育机构责任承担

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是对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侵害他人的生命、身体和健康权,造成被侵权人死亡、伤残等多种直接后果,同时也可能导致被侵权人近亲属的精神损害,造成被侵权人或其近亲属的财产损失。

赔偿的项目

一、死亡赔偿金。主要有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赔偿。

二、残疾赔偿金。主要包括:残疾赔偿被侵权人精神损害赔偿、残疾辅助用具补助费、医疗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三、医疗费与康复费赔偿。

四、护理费。

五、交通费。

六、营养费。

七、住院伙食补助费。

八、误工费。

九、精神损害赔偿。指对精神痛苦、肉体疼痛和其他严重精神反常等损害后果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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