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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致人损害

更新时间:2022年10月10日举报

导读

野生动物是指,凡生存在天然自由状态下,或者来源于天然自由状态的、已经经过短期驯养的、还没有产生进化变异的各种动物。它又可以进一步细分为人工饲养的野生动物和处于天然状况的野生动物。

概念解读

野生动物是指,凡生存在天然自由状态下,或者来源于天然自由状态的、已经经过短期驯养的、还没有产生进化变异的各种动物。它又可以进一步细分为人工饲养的野生动物和处于天然状况的野生动物。

具体说来,能够引起野生动物致害责任的动物范围,从其生存状态上来说,包含以下几类:

(1)生活在动物园中的野生动物;

(2)马戏团或者其他驯养繁殖场所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

(3)原由某人饲养后又被放生或者逃逸并完全回归自然状态的野生动物;

(4)生活在自然保护区中的野生动物。

参考案例

案情描述

民工甲乙丙三人,想趁节日人多之际免费参观某大型野生动物园的动物,就趁工作人员不注意,采取翻越护栏逃票的方法。当三人费尽气力侧身翻越防护栏时,一只匍匐在旁边的东北虎猛的一下蹿了出来,将甲扑倒在地撕咬起。乙丙见状赶紧往外翻,等他们再回过头看时,甲已经不能发声。闻声赶来的工作人员赶到把老虎驱开时,甲已经被猛虎撕咬致死。

案例分析

在野生动物园发生的伤害事件,野生动物园的相关动物侵权同饲养动物侵权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如果野生动物园的管理方在游客进园前己明确告知自驾游的游客禁止中途下车,且园中相关防范设施齐全,可以认定动物园尽到了善良管理人义务。不再对事故承担责任。本案中甲乙丙三人逃票观看动物致死的行为,动物园不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十四条 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

解决流程

1、野生动物园中的野生动物致人损害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野生动物园中的野生动物致人损害案件,通常是由作为经营管理者的野生动物园承担民事责任,适用《民法通则》第127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此时受害人在与动物园管理者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选择向法院起诉,请求承担侵权责任。

2、完全野生动物致人损害

对于此种情况,我国现行的法律未做详细规定,而《野生动物保护法》也只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在第十四条中规定,“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

由于适用此种情形下的法律没有完善,在司法实践中,即使受害人遭到了损害,也不能得到有效的赔偿,得不到相应的救助。但既然有原则性的规定,各地相应的也根据情况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如《青海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失补偿办法》中第十一条规定:造成牲畜死亡的,补偿金按当地市场价格的一半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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