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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蒋某交通事故十级级赔偿7万多元案例

时间:2013-07-29  |  作者:甘忠良  |  浏览:1390  |  举报

蒋某,河南省光山县人。2012年9月6日5时20分,蒋某驾驶电瓶三轮车行驶至余慈连接线舜水大桥上处时,被告一辆鄂字号牌重型货车撞倒,造成蒋某倒地受伤,电动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交通事故发生后,蒋某被送至余姚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余姚市蒋某交通事故十级级赔偿7万多元案例

蒋某,河南光山县人。2012年9月6日5时20分,蒋某驾驶电瓶三轮车行驶至余慈连接线舜水大桥上处时,被告一辆鄂字号牌重型货车撞倒,造成蒋某倒地受伤,电动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交通事故发生后,蒋某被送至余姚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右三踝骨折,右小腿及足背挫裂伤,右跟腱断裂,左小腿开放性损伤。医生为蒋某急诊行“清创缝合+肌腱修补+血管神经探查手术”。

事故发生后,交警的事故认定书认定重型货车负全责,蒋某无责。前期治疗出院后,蒋某到交警部门讨说法,但对方以协商为由一直拖延时间,交警几次协商无果。2012年12月份蒋某的小儿子在网上看到甘忠良律师的信息后,打电话咨询,甘忠良律师根据其介绍的情况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并希望他们能带着材料到律师事务所来进行全面分析。2013年1月8日,蒋某和小儿子带着材料到律师事务所咨询甘忠良律师,甘忠良律师根据材料对整个案子进行了全面分析,帮蒋某列出了赔偿清单,并指出了对蒋某最有利的赔偿方案。蒋某及家人表示再协商看看。

2013年3月底在看到协商无望的情况下,蒋某到律师事务所来委托甘忠良律师帮其维权。接受委托后,甘忠良律师根据蒋某提供的材料,进一步巩固证据,迅速整理诉状,起诉至余姚市人民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先行调解,但对方不予配合。于是定在5月23日上午开庭。因5月1日后,宁波市相关统计数字发生变化,甘忠良律师又迅速向法院递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

5月23日,该案在余姚市人民法院准时开庭,因蒋某已经62岁,对方主张我方提出的误工费没有法律依据,甘忠良律师立即拿出了早就准备好的蒋某损失证明及相关的法律依据,我方的这一主张最终得到法院的认可,最后在法官的组织下,双方就赔偿进行了调解。最终保险公司和肇事司机共计赔偿蒋某7.1万多元,蒋某及家人对这一结果表示满意。

  • 作者:甘忠良律师 [浙江-宁波]
  • 专长:合同纠纷 刑事辩护 工伤赔偿 工程建筑 法律顾问
  • 律所:浙江众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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