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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通信业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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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通信业务合同

甲方:

乙方:

甲 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乙 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为了充分发挥甲、乙双方在各自服务领域的资源优势,共同拓展企业信息化应用领域,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就甲方使用MAS(移动代理服务器)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作内容

1、甲方利用乙方通信网络的资源优势,建设甲方移动信息平台,为使甲方移动信息平台快速建立,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MAS一台,租给甲方使用。MAS每台价值 元人民币,产权属乙方所有,由乙方对MAS进行维护。

2、甲方移动信息应用的对象(以下简称用户)是指在甲方应用系统中登记注册的移动电话用户。

3、乙方向甲方开放短消息端口,提供特定的服务代码 给甲方单独使用。甲方可以通过该端口,向其用户以短消息的形式提供信息服务。

4、乙方提供给甲方MAS机身序列号为 。

第二条 甲方责任和权利

1、甲方在乙方授权下负责连接乙方短消息网关(短信中心)的业务前置机的开发调试工作,并保证所开发业务系统的可靠性和安全性,不得影响、损害乙方系统的正常运营,甲方所开发业务系统所有权及相关的知识产权均属甲方所有。

2、甲方应对通过其MAS(移动代理服务器)系统发送给用户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由于甲方的信息错误、滞后或其他原因给客户造成损失的,由甲方和用户协商解决,并承担一切责任,与乙方无关。若因甲方发送的信息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导致受处罚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

3、甲方必须向乙方明确其信息服务的业务范围,在业务开通前一周将有关服务范围资料提交乙方客户服务部门,并及时更新有关资料。

4、甲方保证其在使用MAS(移动代理服务器)信息发布集成服务中所提供或使用的信息和功能服务不违反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不损害乙方的利益,不侵犯合同方外其他方的知识产权和相关权益。甲方不得利用乙方平台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的;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名誉的;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由此引起的索赔、纠纷及诉讼,均由甲方负责解决,甲方需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有权单方面中止业务合作并配合相关部门追究甲方相关责任。

5、甲方通过MAS(移动代理服务器)向用户发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短信、彩信、WAP PUSH),必须事先征得接收者的同意。因甲方未经接收者同意向其发送信息造成客户投诉的,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业务合作,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配合相关部门追究甲方责任,甲方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6、甲方作为信息源接入乙方的网络,必须严格遵守乙方关于信息安全之各项规定,与乙方签署《信息源入网信息安全保障责任书》。

7、用户上行短信至甲方短信端口费用按中国移动短信标准资费收取,由用户自行支付该费用。

8、设备到货后,甲乙双方共同确认设备详细配置。甲方须妥善管理、使用好乙方提供的MAS设备。若出现非自身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坏,甲方需按设备配置及实际损坏情况进行赔偿;若发生设备丢失,赔偿金额以每台人民币 元计算。

9、甲方负责其信息服务业务的日常管理工作,配足设备管理、信息处理所需的人力和物力,一切费用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10、甲方应在发送给用户的每条短消息中添加甲方名称缩写作为签名,签名必须与甲方注册名称或注册品牌保持理解上的一致,不得使用虚假签名。

11、甲方不得以转售、转租、借用、代发等方式将短消息服务代码提供给第三方使用,不得以相同IP使用多服务代码或帐号,不得以任意方式将服务代码提供给与移动公司具有竞争关系的个人或公司使用。如果甲方违反以上约定,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

第三条 乙方责任和权利

1、乙方负责其通讯传输系统的维护,保障乙方短消息网关(短信中心)到移动电话用户的传输通畅和数据包路由的准确性、及时性,并在合作所获得直接利益范围内承担因信息不准确、不真实、滞后给甲方或注册用户造成的直接损失,但由于不可抗力或非乙方可以合理控制的原因造成的信息不准确、不真实、滞后的情况除外。

2、乙方在正常合作中不得以提供给甲方的特定服务代码名义向移动用户发送任何短信息,但出于维护公共利益、乙方、甲方或甲方客户利益的情况除外,由此引起的与客户间的一切争议由乙方负责解决。

3、乙方在数据传输、控制方面进行对甲方信息服务有影响的变动时须提前72小时通知甲方。乙方因工程施工、网络建设等原因,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正常电信服务的,应提前72小时告知甲方。如因上述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及时通知甲方而给客户和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在合作所获得直接利益范围内对于直接损失予以赔偿。

4、乙方应指定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与甲方的MAS(移动代理服务器)合作业务和提供业务咨询,并妥善处理用户向乙方提出的投诉,维持畅通的投诉和咨询渠道。

5、乙方保留其对所提供的服务或软硬件使用品的知识产权享有排他的所有权,与甲方的合作不视为对于上述知识产权的转移、许可、默许等。

第四条 计费和结算

1、甲方使用MAS(移动代理服务器)套餐 元/月(送 条移动网内短信/月,超出后按 元/条收取,移动网外短信按0.1元/条收取),协议签订并正式使用后甲方才开始计费。

2、乙方不对甲方提供其向最终用户所提供的代收、代计信息费服务。

3、甲方通过在乙方开设的集团付费号码 缴费、结算。甲方帐户资料如需变更,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的次月向变更后的账号收款、结算。

4、【后付费客户条款】甲方属于后付费客户,缴费周期为 (月/季度/半年),须在付费周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缴清相应账款。

【预付费客户条款】甲方属于预付费客户,缴费周期为 (月/季度/半年),预付费客户产生实时欠费及当月末付费账户中预存款金额不足次月的月租费时,即刻执行业务暂停。

乙方全称:

乙方开户行:

乙方银行账号:

5、乙方收到甲方划付的费用之日起 日内将合法有效的发票送至甲方。

6、乙方在收到甲方正式的业务开通受理确认书后才正式计费。

第五条 发票信息

1、根据电信业“营改增”相关法规要求,乙方可对2024年6月1日后与甲方业务合作产生的费用提供电信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项目及对应税率为:

(1)基础电信服务(税率10%)

(2)增值电信服务(税率6%)具体发票项目名称、税率以双方合作的具体内容确定。

2、若甲方需乙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需按照电信行业营改增管理要求,联系乙方集团客户经理进行相关信息登记,并配合提供以下文件和信息:

(1)提供下列文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A、营业执照副本

B、组织机构代码证

C、税务登记证副本

D、银行开户许可证

E、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文件(以下任意一份即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书 ●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字样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2)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要求:

①甲方如是一般纳税人资质,可以向乙方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甲方如果需要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需以集团单位名义发起申请;乙方不向个人手机号码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③甲方如有特殊要求,预存时要求开具发票的,乙方只开具通用机打发票,不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④必须先付款,方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⑤已向甲方开具通用机打发票的,甲方不得另行要求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发票开具

(1)乙方向甲方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双方信息如下:

甲方名称(必填):

国税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地址:

联系方式:

发票开具方名称(必填):

国税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地址:

联系方式:

(备注:以上账户信息仅用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使用,不作为收款账户)

(2)甲方应在缴费期内及时通知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保证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时间充裕。为确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安全,请甲方指定增值税专用发票联系人负责发票接收工作,并保持联系人员稳定。协议执行期间甲方需更换联系人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3)甲方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日起180天内进行认证处理,如发现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容有误、认证不符或认证不通过等情况,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日当月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日起180日内与乙方联系反馈。双方应按乙方税务机关发票征管规定,相互配合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更换事宜。因甲方原因导致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认证带来的责任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违约条款

1、违反本协议的任何一条即为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应由违约方承担相应责任。守约方书面提出纠正违约行为的要求后,违约方在十天内仍不能纠正的,守约方可以解除合同,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的损失并承担合理范围内的违约金。

2、甲乙双方如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应赔偿对方所受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方所承担的行政罚款和用户索赔、律师费用、调查取证费用、诉讼费用,并应赔偿对方的声誉损失,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3、甲方逾期支付费用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逾期支付款项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给乙方,并按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免责条款

1、由于不可抗力或非乙方可以合理控制的系统原因造成甲方发送的短信息发送不成功、丢失、迟延、错误等,乙方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2、由于不可抗力或非甲方可以合理控制的系统原因,造成由甲方端口发送的短消息发生超出协议业务范围或非指定服务代码等错误时,甲方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3、根据乙方与用户之间的协议或根据其他合理原因,乙方对用户停机造成用户无法接受到甲方信息的,乙方不承担对此造成的损失。

4、甲方MAS机必须启用短信登录验证功能,若甲方MAS机未启用短信登录验证功能导致MAS机账号被盗,由甲方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 其他事项

1、甲方使用MAS业务期间,为防范使用风险避免损害双方利益,如乙方发现甲方在使用期间出现短期内产生异常高额费用并欠费的情况,乙方有权采取紧急措施暂停甲方业务使用并开展核查工作,同时应及时向甲方进行核实。如查证产生异常高额费用属于甲方自身使用所致,甲方有义务及时结清相关费用,或以正式函件形式说明情况向乙方申请恢复业务正常使用并在下一缴费周期内结清相关费用;如查证产生异常高额费用属于乙方原因所致,乙方有义务对异常产生的费用予以减免,并尽快恢复业务正常使用。

2、为保证协议顺利实施,甲乙双方指定专人负责协调解决在开发、运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问题。双方应加强对各自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共同保证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对业务开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应及时相互通报,协商处理解决。

3、甲、乙双方开展业务均应依法办理。本协议如果与相关政策法规发生冲突,以相关政策法规为准。

4、甲、乙双方均有权在广西地区开展移动信息服务的宣传推广工作。双方在宣传推广活动中,若使用到对方的公司名称、标识、品牌等信息,必须征得对方的书面同意。

5、鉴于甲方的用户同时又是乙方的移动通信用户,双方应保持客户利益的一体性,为客户提供良好的服务;乙方已开通的用户咨询投诉电话(10086-8)均应为注册用户提供热线咨询服务,并明确投诉解决时限。

6、对于业务开发和运行过程中双方相互提供的所有资料(包括技术、用户信息等),及合作过程中所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双方均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或用于本合作项目开发以外的用途,否则须向对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双方为正常履行合同所需的除外。本条规定的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失效。

(1)甲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乙方对甲方的客户资料和通信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要求乙方提供协助和配合,乙方给予协助和配合的,不构成违反保密义务。

(2)甲方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甲方身份或者反映甲方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乙方收集、使用甲方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3)甲方理解并同意,乙方及其关联公司可以通过业务受理系统登记、纸质返档,通过网络接收、读取并记录等方式,以提供电信服务为目的,在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甲方提供的和甲方使用服务过程中形成的个人信息。甲方应当就乙方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情况向信息权利人进行说明和披露,如甲方未充分说明和披露的,由甲方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责任。乙方有权依法对包含甲方在内的整体用户数据进行分析并加以利用。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向除乙方关联公司外的第三方提供甲方个人信息。甲方可以通过营业厅或乙方指定的其他渠道,对其个人信息进行查询、更正。

(4)乙方应严格按照《网络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4号)、《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5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的甲方个人信息履行保护义务。

7、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或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因甲、乙任何一方政策原因或市场环境变化等因素需要对本协议内容进行调整,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8、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其间除本协议约定的情形外,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协议,须提前60天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进行变更或解除。

9、因本协议而导致的纠纷,双方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1、依照本协议要求,任何一方发出的通知或其它联系应以中文书写。通知可以专人递交,或以挂号信件,或以公认的快递服务或图文传真发送到另一方。通知视为有效送达的日期应按下述方法确定:

(1)专人递交的通知在专人递交之日视为送达;

(2)以挂号信件发出的通知应在寄出日(以邮戳为凭)后第10日视为已送达;

(3)传真发送的通知在成功和接收日后的第1个工作日视为已送达。

(4)甲乙双方上述通讯地址若发生变更,变更方应于变更前5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一方按以上通讯方式通知的,均视为有效送达。因变更通讯方式未及时通知对方造成对方损失的,应由变更方承担损失赔偿。

【以下无正文】

甲方:

甲方代表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乙方代表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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