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律师法》及《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作为本案被告人龙X的辩护人,贺滥伐林木罪无罪辩护词依法参加今天的审理活动,现本辩护律师依据案件的事实真相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行使律师的辩护权利,为本案被告人龙X,向法庭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关注并考虑采纳。
一、公诉机关向法庭宣读的湘会检林诉字[2XXX]第8号起诉书所列内容,尚不足以指控本案被告人龙X构成滥伐林罪。
依据公诉机关今天向法庭宣读的起诉书,指控龙X所实施的行为主要为以下两点:第一点,即龙X与梁XX等六人以2.2万元的价格合伙承包(实为购买)了老师田山林,并与洞溪村委签订了承包合同。第二点即龙X与张XX、粟XX、梁XX、梁XX六人重新合伙,并于同年八月,将所购得老师田山林以230元/m3买给粟XX一人。买卖双方签订了合同,约定了相关的权利义务。以上两点仅是本案事情的起因,对本案的滥伐结果并无直接因果关系与实质影响。因为山林买卖合同本身不能够造成滥伐林木这一必然结果产生。而且法律也允许自由买卖山林行为。而起诉书在指控本案主要犯罪经过的内容部分,对于龙X是否参入办理采伐证过程,是否知道采伐指标为多少,是否组织、指挥民工砍伐了老师田XX等,对龙X均没有提到只言片语。因此辩护律师认为既然起诉书没有写明指控被告人龙X参与过滥伐老师田XX的犯罪事实,那么本案龙X所涉嫌的罪名也应当依法不成立。而如果说仅仅是因为龙X曾参与老师田XX的买卖行为而获罪,那么在本案中牵涉到的买方与卖方的相关参与人员不仅仅只有龙X一人,尚有其余多名人员及相关单位。那么公诉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时,就应当对其余买卖人员作出明确结论。或依照法律进行追诉或在起诉书中明确列出其余人员另案处理,否则相对于本案龙X而言就显失公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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