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关系上来看,虽然是在孕期和产期不得由于这个原因解除劳动合同,但我没有看到劳动法上有“产假期顺延”这条规定,所以应该说合同“终止日期”是不变的。但是,在有关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上,有关于哺乳期妇女应该受到保护和“合理”性照顾的条文规定,所以,我觉得在合同期满后,如果自己“愿意”,应该可以和用工单位进行协商,适当延长相应的期限,并且有“优惠性”的续签合同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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