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法定解除,指当法律上的原由出现的时候,合同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解除权。具体而言,当事人可依法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事由包括:1、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决裂格不能托付使用,或者房屋托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决裂格的;2、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寓居使用;3、出卖人托付使用的房屋套内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定面积不符,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4、出卖人迟延托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款项,经催告后在三个月合法时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5、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定或者法律限定的解决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时限期满后超出2年,由于出卖人的原由,导致买受人不能解决房屋所有权登记的;6、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定,买受人以保证借贷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由未能订立商品房保证借贷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能够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两方的事由导致上述情况出现的,当事人能够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现值及其息金或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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