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医疗帮扶协议
重庆市巴南区东温泉镇中心卫生院
医疗服务合作协议
甲方:_________ 重庆市巴南区东温泉镇中心卫生院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重庆市巴南区东温泉镇敬老院
为推进本镇养老服务业改革进程,提高养老服务质量,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合理、合法、守信原则,依据《民政部办公厅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 开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办发〔 〕24号)以及《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印发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巴南府办发〔 〕260号)签定本协议。
第一条在协议范围内,甲乙双方依据本协议开展工作。
第二条协议自签订之日起有效期3年,至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止。因不可抗力或双方不可控制事件、无法预见事件导致不能履行职责,协议自然终止。
第三条如果某条文与当时的政策法规相悖,可以在本协议的附加协议中予以更改和修正,该条文不影响整个协议效力。
第四条本协议的效力、履行、解释、终止,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五条甲方义务
1、保障120绿色通道24小时畅通,接敬老院患者至我院就诊。
2、敬老院患者在本院住院期间,适用我院对“享受民政救助人群”的优惠政策。
3、敬老院患者门诊就诊结束或出院时,无特殊情况,由甲方安排车辆将患者送回。
4、依据乙方需求为敬老院患者提供出诊服务,免收120车费。
5、依据乙方需求为敬老院患者提供转诊服务,免收本院至敬老院路段120车费。
6、建立健康档案,开展慢病综合干预。每年为建档人员提供体检。
7、为敬老院提供医疗咨询服务。
8、依据敬老院患者的病情,合理进行分诊。
第六条乙方义务
1、协助民政部门按时结清医疗费用。
2、为甲方的义诊义检提供必要的场地,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3、在甲方的指导下对敬老院患者进行日常护理、康复训练、使患者遵嘱服药。
4、遵循分层转诊的原则,以本院为首诊医院。
5、积极配合甲方开展定点医疗服务。
6、本协议生效期间,乙方不得再与第三方签订医疗服务协议。
第七条协议签署期间发生的医疗纠纷应按法律法规解决。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巴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存档一份,拥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 重庆市巴南区东温泉镇中心卫生院
委托人:
签定日期:_______ 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重庆市巴南区东温泉镇敬老院
委托人:
签定日期:_______ 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