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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山东省枣庄市人。我于1999年11月退伍,在2000年12月由枣庄市民政局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开具安置介绍信 不知我列举的这几条证据?

你好,韩律师。 我是山东省枣庄市人。我于1999年11月退伍,在2000年12月由枣庄市民政局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开具安置介绍信,介绍信上的接收单位注明是“枣庄市公安局”。枣庄市公安局在收到安置介绍信并接收了我的档案后,安排我到市局下属应被取缔的集体企业“保安公司”上班。 在2003年,市公安局党委研究决定,将我和其他十余名(和我情况一样的,安置到市公安局,却被公安局安排到保安公司上班)退伍军人,调到交警支队工作,补充一线警力。我们自2003年至今,一直在交警支队工作,但市公安局始终没有解决我们的编制问题,我们的工资这十几年来一直按照枣庄市最近生活保障标准发放。严重损害了我们退伍军人的权益保障! 我们于今年五月至今,先后多次向市公安局、市民政局、信仿部门反映过这个问题,但都推委扯皮,不予办理。 我认为,要确定我们的编制问题,首先应确定我们的劳动关系归属! 我简单列举几条,请您过目,以从法律上判断我们是劳动关系是在哪里。 一、市民政局开具的安置介绍信,注明的接收单位是“枣庄市公安局”; 二、目前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工作,从事和人民警察一样的执勤执法、事故处理、文职内务工作; 三、工资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发放,工资帐户为交警支队在建行的帐户; 四、五险为交警支队代扣代交,但却每月将五险的钱转到保安公司,由保安公司以前给我们开的五险帐户代交; 五、住房公积金由交警支队代扣并直接代交,公积金帐户为交警支队帐户。并且公积金帐户上,我的人员信息注明“枣庄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工勤)”。以前在保安公司的公积金帐户,现在处于“封存”状态; 六、我是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入党,我们这批退伍军人的党组织关系都在交警队; 七、我们这批人,在交警队每月都有考勤记录; 八、我们现未与保安签订劳动合同。(以前签的现己过期)。 不知我列举的这几条证据,是能证明我们的劳务关系是在枣庄市公安局交警队,还是在保安公司。 韩律师,请您费心帮我从法律角度分析一下,谢谢!

152****1700 山东-枣庄 拆迁安置 2017-10-21 01:07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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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静律师

你好 按你表述 和公安局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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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在问的拆迁安置问题

  • 在我国农村地区,宅基地使用权无法用于办理抵押贷款业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宅基地、自留地以及自留山等集体土地所享有的权利用度,是不能够作为抵押物实施抵押贷款的。 将宅基地使用权作为抵押品以筹集资金的做法,实为违法行为,具有忽视法律强制性规定之嫌疑。究其原因在于,土地所有权的权益主体仅能由国家或者农民集体担任,他们特有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以及处分权才应得到尊重与保障。而对于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来说,他们并不享有土地所有权,因此也就失去了抵押土地的权力。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 农民若耕种低于十颗的大麻严重违反法律法规。 1、依据现行法律,此类行为通常不会被判定为刑事犯罪,然而仍属于违法行为,应当受到十至十五天的治安拘留,并可能伴随三千元以下的经济处罚; 2、如果在具体的案件中,涉事人员所进行的农作物种植数量不足十棵且情节相对轻微,那么将面临五天以下的行政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的罚金。但是,若是他们在之前已经接受过公安部门的处理但仍然再次种植,或者公然对抗政府部门对种植铲除的决定,那就意味着他们已触犯了更为严重的刑事法律,涉及到的是名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罪名。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 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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