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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说已经成型,不愿意整改!我该怎么办呢?

开发商说已经成型,不愿意整改!我该怎么办呢?

139****8338 重庆-璧山区 房产纠纷 2017-07-23 11:17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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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小平律师

哪就找开发商赔偿,,,

我的意思是请教一下律师,针对所购买的花园,被替换成公共入口和地下车库通风口并在我的主墙体上安装了一台大于100千瓦的新风设备的这个事情。与当初置业顾问销售给我的时候不相符。我可否起诉他们?谢谢!

罗小平律师

这个是不整改,哪就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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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在问的房产纠纷问题

  • 回迁房买卖,已经成为了房产市场中的常态现象。 对于广大购房者而言,选择此类房屋时需要特别谨慎,因为其中涉及到的问题并不少见。接下来,本文将着重介绍关于回迁房的交易事项以及其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首先我们了解一下回迁房的概念。回迁房主要区分为两大类:有产权与无产权。有产权方面,我们又可以细化为大小产权,或者我们称之为全产权和部分产权。那么,当我们购买有完全产权且已经完成产权证的回迁房时,需要重点审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以及产权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是否匹配。 在此基础之上,才可以进行合法交易。另外,部分产权的情况较为特殊。其主要表现为土地被划分为划拨土地,尚未缴纳足额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在这种情况下,若确实需要购买这样的回迁房的话,建议在购买时的协议中明确规定,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会由购买者承担承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你还可以考虑与卖家签订附期限的合同,将产权过户作为合同生效以及各项款项支付的前提条件,亦或是与卖家共同商议通过购房款办理提存公证,待该房屋获得房屋所有权证并且完成过户手续之后,再由公证处在向卖家支付相关款项。但请务必注意以下几点:在回迁房买卖过程中,除了要求卖方提供完整的回迁协议以及他们的身份证明之外,我们还要关注该财产是否存在共有权人,以及这些共有权人是否对此表示同意等等因素。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 然而,您大可放心,若需人民法院强制实施该程序,其仅能对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进行处置,而无法触及到被执行人父母所拥有之财务权益,但是,倘若债权方在自身负债状况下蓄意以转移个人资产的方式将财产施予其父母,此种行为则可能会引发债权人提出封冻其父母在资产中的名额以实现相应权益的请求。 法律依据: 《刑法》规定: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第三百一十四条: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 在此情况下,若是身处无知的境地,而且问题已经严峻到足以干扰日常生活的地步,若租金出让方没有事先知悉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此类问题,承租方有权依据诚实守信原则控诉对方有违己责、解约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 业主自治组织,即业主委员会,其应被明确地定位为此领域的自治实体,无需进行额外的登记注册手续,只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公开推选便可诞生。 对该实体的法定诞生流程可借鉴我国现行居民委员会的选举程序以实现统一固定。业主大会则是一种负责作出最终决策的权力机关,而业主委员会便作为其实施机构来执行并落实这些决议。 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共同构成了业主大会这一组织架构。 业主大会理所当然地要承担起代表和捍卫物业管理区域内广大业主群体在物业管理活动方面的合法权益之重任。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 如若开发商涉嫌违规交房且未向业主提供所要求的“三书一证一表”等法定交付材料,您可以向当地主管的房屋管理局进行投诉,同时根据合同约定,可以依法向开发商提出索赔请求。根据相关法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如有任何违规行为,都会受到相应处罚,包括给予口头警告、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改正,并且视情况严重程度,处以人民币1万元至3万元不等罚金。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销售商品住宅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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