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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上班一年6个月,现在怀孕

在公司上班一年6个月,现在怀孕了,老板说因不满两年需要罚款

ask**** 山东-济南 行政诉讼 2017-02-08 10:33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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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在问的行政诉讼问题

  • 建立贫困家庭档案以及录入贫困状况卡并不意味着一定会享有一等助学金的待遇。实际上,建立贫困家庭档案以及录入贫困状况卡主要服务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现有的精准扶贫工作基础之上,严格遵循扶贫开发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机衔接的原则,以县级行政区划单位作为基本单元,实行规模化管理,各级政府部门各负其责,采用精确识别、持续动态管理的方式,完成针对每一个贫困家庭的档案建立及相关信息的录入工作。这一过程中,国家也同步构建了全国性的扶贫信息网络系统,为进一步强化精准扶贫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持。 法律依据: 《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地方所属高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根据各地财力及生源状况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 国家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加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超出中央核定总额部分的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 此事项实属体制层面的问题,强制安排难免流于不当,尽管不构成触犯法律法规之举,然我们亦可向有权限处理此事的相关组织提出投诉,以纠察组织者的行为失范。对于热心参与公益行动的志愿者而言,其所进行的并非是受雇性质的活动,而是出于自愿性的积极投入与热忱奉献,与雇主之间并不存在任何实质性的从属关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 在提出诉讼请求之前,将财产通过合法的途径转移至亲生子女名下,倘若该行为所涉及的交易价格均属合理,原则上不能视为非法转移。若采用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方式进行交易,且具备恶意逃避债务之动机,则可被视作为非法转让,彼时债权人有权向法庭提交申请,请求取消此类行为造成的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 “机动车未按照交通信号灯运行的处罚规范”条款明确规定: 1.机动车若有未依照交通信号灯运行之情况,将被扣除6分之惩罚,同时还将遭受警告处罚或罚款20至200元不等。对于各类违规行为所涉及的罚金标准如下: 1.行人和坐骑者以及自行车违规驾驶员在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中有关于道路行驶规则的部分,将被处以警告或最低5元,最高50元的罚款。 2.若位于自行车驾驶员未认罚且执意抗拒,相关部门有权暂时扣押其车辆以待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 条 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 第一条明确指出,警方不得擅自窥探或篡改任何人的手机内容。第二条进一步阐明,如果执法机构正调查案件并提出了合理要求,且已经取得了当地公安局相关部门的合法审批,那么他们就有权对犯罪嫌疑人的手机进行查询。除此之外的情况下,尤其是个人未经许可便遭受了警方的任意审查,那么这种行为无疑便是违法的。根据我国的宪法及法律法规,除了公检法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对通信线路进行检查外,任何主体,无论其机构性质如何,都不应以任何借口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与通信隐秘权。换句话说,法律保障我们每个人个人生活的私人安宁不受他人无理的干扰、了解、获取、利用甚至公开。此外,关于个人隐私的保护问题,这涉及到一项基本的人权——即我们每个人对于自身的隐私权具有绝对的掌控权,谁可以进入我们的私生活空间,哪些人可以接触到我们的隐私,甚至公开范围和程度等等都应该由我们来决定。因此,隐私权被视为是每个人所共享的一项重要的基本人格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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