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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交纳学费之后,若未能如期入学就读,则应有退还学费之权利。首先,若是已经领取到了教材书籍以及其他学习用品之类的物品,那么在申请学费退还之时,自然是可以在此部分耗资中予以适当扣除。其次,若课程安排还未正式展开,亦或是尚未产生任何实质性的额外开支,则应全额退还所缴纳之学费。就学费是否必能顺利退还这一问题而言,各方均未对其作出明确的法律要求。关于此事,关键在于学生及其监护人和学校之间的友好协商,共同妥善处理。倘若学校无法给出充分且合理的理由来解释为何不予退还学费,那么学生本人或者他们的法定监护人便有权利向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乃至其他相关机构进行申诉投诉。在此过程中,通过积极的协商与争取,通常是有望成功申请退还学费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学费应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生缴纳学费后,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高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高校学费标准按属地化原则管理,国家现行高校收费政策有规定的,执行现行规定。没有规定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综合考虑实际成本、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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