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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5037 河北-唐山 行政诉讼 2023-02-03 12:1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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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大利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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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在问的行政诉讼问题

  • 现行中国民事诉讼法则中,针对受理事项,我们采用的是立案登记制度,该制度本身并不涉及对案件受理条件的实质性审查。立案登记制度相较于立案审查制度有如下不同之处: 首先,对于立案审查制度的概念,它是在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时,经过法院对诉讼要素进行实体性的审查之后,再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予以受理。而这一过程中所涉审查内容则包括了主体资格、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以及管辖权限等等相关因素。 其次,我们再来聊聊关于立案登记制度,简单来说就是法院不会对当事人的起诉要求进行实质性的审查,仅对形式上的要件如起诉状等进行核对检查。除非在特定情况下(例如,已经明确规定不宜登记立案的),否则只要当事人提交的诉讼状得到法院的认可,便会立即接受,并且给予出具有效凭证作为见证。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起诉状和相关辅助证据满足了诉讼法所规定的必要条件,那么法院就会当场面签并立即立案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 在民事简易程序中,仅需一名法官以及一位书记员即可进行审判工作。其他参与诉讼的人士以及双方原告与被告、证人均只需列席庭审便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负责审理简单性民事案件时,有权采用简便的方式召唤当事人及证人,并传送诉讼相关文件,同时亦应确保当事人充分表达意见的权益得到维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第一百六十条 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 关于农村房屋拆除程序中是否需要采取行前置行政复议法的问题,其答案主要依循于具体的立法规定以及拆除行为乃否触犯到公民的合法权益。首先,行政复议前置法一般特指针对某些特定类型的具体行政行为的适用方式,例如当行政机关侵犯到公民已经依法获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在此种情况之下,作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遵循先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然后再对未被采纳的行政复议裁决进行抗辩的程序,才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正式的行政诉讼。 倘若农村房屋的拆除牵涉到土地使用权方面的争议,且公民认为自身的合法权益遭受侵袭,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的相应条款,行政复议前置或许成为必要条件。换句话说,若公民要启动此项权利救济,就必须按照法定顺序先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请求,对于复议结果若仍感不满,方可考虑采用诉讼路径。 若农房的拆除并不波及上述特定案例,或者拆除行为并未侵犯公民的合理权益,那么实行行政复议前置可能并非必要。公民有权利直接向人民法院发起行政诉讼。综合来看,农村房屋拆除诉讼是否需要行前置行政复议,需要结合具体情况与法律条文来作出具体判断。在解决这类问题时,建议寻求专业的法律工作者或机构的建议,以便最大限度的保护个人权益不受侵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 够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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