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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8573 广东-深圳 综合咨询 2022-09-24 08:0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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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在问的综合咨询问题

  • 1、以向法院递交法律诉状的方式追讨欠款,其收费标准如下所示:若诉求涉及资金总额未超过人民币1万元者,需缴纳案件审理费用50元;倘若诉求所涉资金超出以上限定而达到1万元到10万元之间,对应的案件审理费用则按照诉讼金额的2.5%计取;另外,对于金额大于10万元并在20万元以下的案件,对应的案件审理费用将按比例2%进行计算等等。 2、关于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依据诉讼请求中提出的金额或价格,按照以下方式进行阶梯式累计支付: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 若是您离婚之后户口依然留在于前夫的家庭之中,关于其是否具备拆分所得的权益立即予以明确,主要依据的不仅来自于拆迁模式,更是具有特殊的地理条件限制。对集体土地房屋进行拆迁工作时,历来遵循的都是根据户口人数来划分补偿份额。如果离婚之后户口仍然留在男方所在地,则有极大可能能获取一定比例的拆迁补偿款。 而那些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其他合法权益持有者,必须严格遵循国家规定的期限,携带相关土地所有权证明文件至指定地点,办理征收土地补偿手续。具体的补偿方式可采用货币形式,亦或是实物房产交换。作为被拆迁方,您有权自由选择上述两种补偿方法。若货币补偿费用的计算基数为被拆迁的建筑物所处地段、使用性质、建筑体积等要素,并按照当地房地产市场评估结果进行计算得出。对于房屋拆迁过程中遭遇的不公平待遇,您可以向上级市、县级人民政府反映求助,维护合法权益。如对拆迁赔偿标准存在异议,您可以向上一级政府机构或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依据相关法规,通过法定流程和途径进行诉讼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 离婚协议书被判定为无效确实是可能发生的情况。当协议离婚过程中,理应递交一份详尽且正式的离婚协议书来表明彼此对子女抚养权、财产分配以及债务处理等核心问题的谅解和共识。只有如此并经由双方签字确认的离婚协议书,才能作为依法进行离婚登记的依据。换句话说,只有在领取离婚证这一关键时刻签订的离婚协议方能发挥效力,而在此之后所补充签署的任何其他相关文件都不能够对已经生效且经过官方记录并备案的离婚决定形成法律上的挑战或否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关于自书遗嘱的有效性,其并非必须要经过公证程序才得以成立。也就是说,在法律上并没有进行强制要求,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来选择是否进行公证。另外,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公证并非评定遗嘱是否生效的唯一标准。只要自书遗嘱能够充分表达立嘱者的真实意图,且不违背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且立嘱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该遗嘱便可在继承人开始继承遗产之日起依法生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 通常情况下,司法程序都会首先采取拘留措施。公安机关针对现行罪犯或重大嫌疑分子,若存在以下任一种情形者,便可行使先行拘留权: (1)犯罪行为尚未完全形成、实施中或是犯罪行为发生后立即被察觉到; (2)被害人或现场目击者明确指出其为凶手; (3)在其旁边或住所内发现了确凿的犯罪证据; (4)犯下罪行后试图自杀、逃离或正在潜逃的嫌疑人; (5)具有销毁、篡改证据或串通口供可能性的嫌犯; (6)未公开真实姓名和住址,身份不明悉者;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群体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倾向的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已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一百五十七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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