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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我是西昌市人,2015年5月22日被大货车追尾我的小轿车,事故致我一死四伤

A:您好!我是西昌市人,2015年5月22日被大货车追尾我的小轿车,事故致我一死四伤,后经事故认定大货车主责,经一、二审法院判决不公。现巳经诉至XX院,高院已通知责令中院再审此案,节后或将通知我方行再审程序。欣闻大律师威名,特向您求助代理诉讼本案。我的微信电话:XX,请回复。

134****4386 四川-成都 交通事故 2019-02-09 08:15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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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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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在问的交通事故问题

  • 可以和医院协商处理,若协商不了,可以起诉医院。

  • 你好 你这个情况 之前我们处理过有类似的案例 你电话多少呢

  • 及时报警,划分事故责任

  • 若由非机动车辆驾驶员或步行者故意碰撞机动车辆而引发的交通事故所带来的经济损害,机动车一方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但是如果此交通事故主要涉及到对第三方(即并非参与交通事故的机动车和其乘员)的人身财产的损害,那么无论是非机动车辆驾驶员还是步行者是否存在过失行为,该部分都属于交强险的理赔范畴。在特定情况下,如果有确凿证据显示非机动车辆驾驶员或行人存在过错,基于过错程度的考量,依法应适度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然而在此类情况中,机动车一方并未存在任何过错行为时,依法只需承担最多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即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 若您在购买了车辆损失险后不幸遭遇自家汽车相撞的事故,便可依据该险种向保险公司申请相应的索赔补偿。值得关注的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通常我们称之为“交强险”,该保险品种规定,商家必须为其所销售的每辆汽车作为投保义务人,为因路面交通事故所引发的受害者(并不包含上述车辆的乘员以及被保险人本人)的人身意外伤害或财务损失,提供上限一定金额的强制性赔偿保障。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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