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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离婚案件要找代理,不知道你有没有时间帮忙? 大致情况这个协议现在有没有效?

律师你好!我有一个离婚案件要找律师代理,不知道你有没有时间帮忙? 大致情况: 男方是自己开了个公司,2012年和女方婚后一起注册的。婚后女方辞职在家怀孕生孩子做兼职,男方经营。 矛盾的开始是怀孕期间男方背着女方给男方自己买了1.3万/年的保险,女方知道后要看合同,男方不愿意,说丢了,后来又说自己退保了。但其实没有退,隐瞒着2017年底才拿出合同给女方看。但男女婚姻的信任被打破。 2013年女方怀孕后希望男方买房子安家孩子落户,有10万,男方不愿意,说要用于生孩子。生了孩子后女方发现钱没了,被男方私自借给朋友了,夫妻矛盾加重。女方因为男方背着借钱给朋友不买房子安家非常生气。男人认为女方是为了房子才跟他结婚的,非常排斥女方,并拒绝与女方过夫妻生活,开始性冷淡报复女方,说不跟仇人亲热。 2014年男方经营公司受骗亏了38万多,如何亏损的未告知女方,后来女方生下了孩子,才知道男方欠了钱,家庭矛盾加剧。男方怕孩子判给女方,女方哺乳期又无法工作就没有离婚。 男方欠钱期间女方想搞清楚,欠钱的真实性,找到男方公司,男方未拿出亏钱过欠债的凭证,夫妻关系非常僵。 2015年4月男方主动提出买房子。夫妻出10万,找亲戚朋友借钱12万。共22万买了一个首付12万,手续2.5万,总价40万的房子,贷款28万,装修11万。夫妻共同贷款债务,每月利息2500(越还越少那种,现在每个月2300)。 今年5月男女方因为无性婚姻争吵,当时签了一份离婚协议,男方当时主张要孩子抚养权,房子归女方。但并未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 今年女方接到多次贷款公司催款电话,得知男方在外面欠债。8月男方说自己欠了8家高利贷利滚利,每月还债4万,男方还不起了,就跟女方摊了牌,让女方帮忙用女方的信用和房子还高利贷度过难关,不然就家破人亡,用孩子,房子威胁。 女方看在孩子的份上,为了维护家庭完整,今年8月给男方贷款20万(信用贷),又用房子贷款15万。 今年九月男方拿到20万贷款后,拿了钱不告知用途,男方不愿意说,也拿不出任何还高利贷的凭证。女方想搞清楚20万的去向和高利贷的真伪。男方不配合,男方就写了个承诺书(意思是年底前把20万还给女方,然后就离婚) 男方9月中旬写了承诺书就跟女方分床睡闹分居了。现在每月还款男方也不给钱,女方在还。每月还款2次导致夫妻经常吵架,打架。 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男方主动提出离婚,女方心如死灰。从怀孕后,男方就没有主动碰女方,一直是有名无实的无性婚姻。男方理由说的是:不想跟仇人亲热。五年来男方一直用无性婚姻来对待女方。女方碍于面子一直忍着,现在忍无可忍,这次贷款事件更是痛不欲生。 今年八月男方要让女方帮忙贷款,才说出自己借了八家高利贷,2015年入股朋友一家公司投资的事情(男方开始说的投资了18万,后来说是用的办公场地入股,合同写的是50万,50%的股权)。之前女方不知情,具体怎么欠的高利贷,投资的经营有没有盈利也未让女方知道。家里开支也是他们各管各,女方现在有工作,年收入6-8万。几年来家庭开支都是男方直接给老人,女方不经手男方的钱,女方自己出钱花钱给孩子。怀孕和孩子几个月时女方无工作,孩子1岁后女方开始上班,开始家庭开支男方负责,女方负责自己。最近两年来男女方在家庭开支方面男方60%,女方40%。 1.这样的情况,对女方来说,怎么解决更有利? 2.如果要离婚,男方背着女方在外面经营的债务怎么处理?(目前男方告知的债务是38万多高利贷,具体有没有还,不知道)如何才能查到男方在外面具体多少债务?有没有资产转移? 3.九月男方让女方贷款转移他自己在外面的债务这个怎么处理?(男方写的承诺书(年底还清20万离婚)有没有效?) 4.男方的投资(具体投资多少不清楚,目前知道的有合同的写着50万,50%股权)、夫妻共同名义注册的公司(价值多少未知)和家庭里面的保险(合计约6-10万),房子(市价100万-110万,还差房贷约30万。)这些怎么处理?对于共同注册的公司,男方背着投资的股权,女方有哪些权利? 5.女方五年无性婚姻,男方以性冷淡报复女方,把女方视为仇人,可不可以有赔偿? 6.女方想要孩子的抚养权,孩子现在5岁男孩。现在男方不要孩子抚养权,主张房子卖掉还高利贷,女方还有哪些地方可以为孩子争取? 7.今年5月男女方因为无性婚姻争吵,当时签了一份离婚协议,男方当时主张要孩子抚养权,房子归女方。但并未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这个协议现在有没有效?

173****5750 四川-成都 婚姻家庭 2018-10-08 10:24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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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在问的婚姻家庭问题

  • 被视为共同财产所有。在婚姻存续期间,若夫妇二人未对其所购房屋进行明确约定,仅在房地产证上标注其中一方之姓名,则此类情况理应作为夫妇双方共有的财产。于此种情形下,债权人如欲针对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夫妇任意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承担的债务主张相应权利,均应被视为夫妇共有债务事务进行处置。 如果夫妇中有某一方可提供证据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已经明确约定该笔债务属个人责任范畴,那么这笔债务便不应再被视为夫妇共有债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我想向您阐述一个事实——女儿完全有权去争取繁衍了她的家庭的财产权益。这是由于继承权这种自然衍生出的权利依照的是人与人之间的亲缘关系。在法定继承的大前提之下,对于父母所留下的遗产,理应由他们的法定继承人来进行合理的分配继承,换句话说,我们的女儿也是法定的继承人之一,因此她们也拥有依法获得父母遗产的权益。具体到遗产的继承方式与程序上,我们的法律明确规定如下:其一,当继承发生时,首先会由第一顺位继承人进行遗产分配;其次是第二顺位继承人,但他们将不会参与到继承当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在离婚之后,关于子女抚养权问题的裁决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首先,对于尚不满两周岁的幼儿,优先考虑由其生母亲自抚养,这是抚养权归属的普遍准则。 若在此期间母亲因个人原因无法承担起对孩子的养育责任时,则有可能会将抚养权交予父亲负责;其次,当子女年满两周岁以后,抚养权应最终归属于何方,取决于谁能够提供给孩子更加适宜的生长环境和更好的养育支持,包括教育、医疗等各方面条件。此外,如果子女已经达到八周岁以上,在做出有关抚养权的安排时,必须充分尊重并考虑到他们的独立意志,即小孩自愿倾向于与某位监护人共同生活,且该方又具备抚养能力的话,那么这个阶段的孩子抚养权就应该判给他/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共同设立的遗嘱,任何一位当事人都无权擅自变更。若是其中一位当事人想要修改遗嘱内容,仅能针对其所持有的财产份额进行相应调整。若随着婚姻关系的终结,有一位当事人已经逝世,那么另一位当事人便不得违逆已故配偶的遗嘱意愿,对该配偶所持有的财产部分进行处置。所谓的“共同遗嘱”,也可称之为“联合设立遗嘱”,即由两位或两位以上的遗嘱人共同签署制定的同一份遗嘱文件。在具体内容方面,这样的遗嘱运作常常有以下三种形式体现:首先,遗嘱主旨在于彼此约定以对方作为个人遗产的继承者;其次,共同决定将财产归属权交给某个非遗嘱人角色的第三人;最后,遗嘱主旨不但包含前两种情况,还涵盖了双方共同选定对方成为各自遗产的传承人,并且明确约定在遗产继承人中排在后位的一方承诺将剩余遗产归属于特定的第三人。 法律依据: 《遗嘱公证细则》 第十五条 两个以上的遗嘱人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公证处应当引导他们分别设立遗嘱。 遗嘱人坚持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共同遗嘱中应当明确遗嘱变、撤销及生效的条件。 第十六条 公证人员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人员在与遗嘱人谈话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一)遗嘱人年老体弱; (二)遗嘱人为危重伤病人; (三)遗嘱人为聋、哑、盲人; (四)遗嘱人为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弱智者; 第十七条 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公证处应当出具公证书; (一)遗嘱人身份属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 (三)遗嘱人证明或者保证所处分的财产是其个人财产;

  • 如若夫妻之间感情破裂,那么其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以寻求离婚解决途径。在审判实践中,并不需要再多的证明材料便可断定双方感情已经到了无可挽回的地步,进而做出准予离婚的决定。在此过程中,双方的共同财产将被予以平等分配,而共同承担的债务亦须平均负担。若系违约方,那么其所应得的财产部分就要减少或直接不予分配,而详细的数额划分则需交由法庭裁判。通常而言,在步入婚姻殿堂之后,婚前的彩礼财物即视为共同财产予以处置,且不能再请求退还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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