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不用愁!27万知名律师任你选
不懂法律不用怕 法律法规随手查 学会自我维权!

在线律师

免费法律咨询

您的位置:华律网首页 > 一对一咨询 > 张磊律师

我想跟老公,离婚,是我俩要协商个离婚协议吗?我提的条件他不同意那是走起诉吗是走起诉吗?

您好,我想跟老公,离婚,是我俩要协商个离婚协议吗?我提的条件他不同意那是走起诉吗?

131****6399 黑龙江-哈尔滨 婚姻家庭 2018-09-26 14:15 举报

咨询对话

张磊律师

对的。你俩先协议离婚,不同意后只能走诉讼。如果需要律师帮助可以看见联系方式添加微信。

  • 继续咨询

    咨询助手

    当前在线

    咨询助手提示访客:
    律师的解答非常详细,相信你已经对此问题有了一个大概的了解。 如果你还想再参考其他律师的看法,请继续咨询我并描述自身情况,24小时在线。

大家都在问的婚姻家庭问题

  • 在现行的婚姻法律制度下,严格遵循着“一夫一妻”的原则,即每个个体仅能选择一人作为其永久的配偶,因此在决定步入婚姻殿堂之前,请务必审慎思考并明确伴侣是否为您所期望的终身伴侣,随后再前往相关部门办理结婚证书。另需提及的是,若阁下已经成功办理了结婚注册手续,取得了一个合法的丈夫或妻子的身份,然而因种种不可抗力的因素或双方协商达成的共识而选择解除婚姻关系,例如家庭暴力、虐待行径、遗弃行为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发生,或是因为夫妻感情濒临崩溃,双方已经在协议上签字同意离婚时,皆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离婚手续的办理。在完成离婚之后,你们便不再被界定为夫妻的范畴,有权再次与他人办理结婚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夫妻间在婚姻关系持续存在期间购买的住房,倘若并未有明确约定义务规定,那么即使房地产所有权证书上仅记载了其中一方的姓名,仍然应被依法确认为夫妻双方法律意义上的共有财产。如果这些财产是由某一方的亲生父母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购买并登记在其子女名下的,则应被视为仅针对其子女的特定赠予,而此类不动产理当被认定为夫妻中负有偿付义务夫妇一方的专属私人财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私生子女依法享有合法的继承权益。在法律法规上,无论子女属于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抑或是通过抚养关系建立起来的养子女、继子女,都拥有同等的地位和公平的继承权。子女与其父母之间的亲子纽带并未因父母婚姻状态的变动所改变,同样地,子女的继承权也不会因其父母未曾缔结婚姻;或子女未能同其父亲或母亲共同生活;亦或者子女虽然与父母存在抚养关系然而却并非亲生子女等因素而被剥夺。因此,这些孩子们都有权以平等的姿态参与到继承父母遗产的过程中来。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 在合法范畴内,婚约乃为有效文件,夫妻可藉此就婚姻关系之存续期间所获取之资产以及婚前财产作出明确约定,这对于双方均具备约束力。且在此过程中,夫妻得以自由商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是否分别属于个人所有、共同共有性质或是部分为各自所有、部分为共享所有。当夫妻达成上述约定时,需以书面形式体现出来。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 在通常情況下,离婚过程并不涉及到需向男方退还其在婚前支付的彩礼。男方于结婚前支付的彩礼通常被视为是对于女方的一种单方赠予,除非当事人之间有特殊约定,这类彩礼便应归属为女方一方的独立财产范畴。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例如双方未完成婚姻登记手续、虽然完成了婚姻注册但是实际并未共度时光、或者在婚前给付彩礼已经使赠与人生活陷入困境等情况下,如若男方提出要求返还彩礼,那么人民法院应在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后对此进行适当裁判。在离婚诉讼中,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分配应当通过协商妥善解决;若双方未能达成合意,则人民法院会依据财产的具体性质及状况,公平合理地作出裁判,以实现更好地保护孩子、女方以及无过失方利益的目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热门律师推荐
快速咨询在线专业律师 3分钟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