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26日进入公司,出纳岗位!2017年签订一分书面合同,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合同约定每月3200元固定工资,出纳岗位!签订后公司以要盖章为由收回所有合同,一直未提供给我! 自2018年以来一直未续签合同,9月14日口头通知我要调我去收银员岗位,我拒绝!16日出具一分无公司公章的调令,我也拒绝了!公司高层直接接管了我的工作,但我一直未交接!20日我向公司提出了无劳动合同要求赔偿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公司收到三日内为我提供2018年9个月无合同的双倍赔偿金,解除劳动合同的2个月工资,并办理解除劳动关系证明!21日,公司收到此通知书后,并未和我协商,直接用强硬的方式,录像录音,说我早退迟到等,并且要我立即交接工作内容和财务章,k宝等!被我拒绝!然后公司提出要我承担相应责任! 请问,我的主张是否合理?需要哪些证据才能在劳动仲裁中获得最大维权! 第二,我需要规避哪些责任?如果公司要求我承担经济责任,我要承担吗
问题复杂,建议当面咨询
大家都在问的劳动纠纷问题
关于在异域务工所面临的拖欠薪资问题,我们需要明确的是,依据现行法律规定,法院并不直接处理此类劳动争议案件,而应首先由相关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申诉。对于仲裁裁决结果持有异议者,或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未能依法及时受理及决定处理期限已过仍未作出任何决定之人,方能就此劳动争议事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建议不幸遭遇到这种情况的农民工朋友们,首先前往本地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或局进行投诉维权;如若仍旧不能解决问题,便可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以表达诉求。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你好,既然签订了劳动合同,就可以向劳动部门进行投诉处理
你好,那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你好,对方收取你费用行为系属于违法行为,可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处理。
在尚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时, 若想主张自己与用人单位之间成立劳动关系,则需提供一系列能够证实此种关系存在的客观证据.这些证据可包括: 1.能明确显示就业身份的证件如工作证或工作牌(请务必加盖单位公章以增强其法律效力); 2.工资卡的交易记录以及工资收入情况; 3.附带单位名称标记的工作制服; 4.前往当地税务部门打印并经其审核盖章后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5.由用人单位为您办理的暂住证; 6.日常考勤记录; 7.社会保障缴款记录; 8.派遣任务清单; 9.同事们所提供的证人证言(无论是现职还是已离职的员工皆适用); 10.录音/录像资料或者其他任何具有您本人姓名、公章或雇主签名的书面凭证。尽管如此,提供相关证据并非必然义务,没有足够证据同样具备提起劳动仲裁的权利,只是会面临败诉的风险。 法律依据: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 入职第1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即可,那么第2个月开始,除了正常的一倍工资外,可以要求再支付一倍工资。最多支持11个月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