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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26日进入公司,出纳岗位!2017年签订一分书面合同,我需要规避哪些责任?

2016年11月26日进入公司,出纳岗位!2017年签订一分书面合同,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合同约定每月3200元固定工资,出纳岗位!签订后公司以要盖章为由收回所有合同,一直未提供给我! 自2018年以来一直未续签合同,9月14日口头通知我要调我去收银员岗位,我拒绝!16日出具一分无公司公章的调令,我也拒绝了!公司高层直接接管了我的工作,但我一直未交接!20日我向公司提出了无劳动合同要求赔偿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公司收到三日内为我提供2018年9个月无合同的双倍赔偿金,解除劳动合同的2个月工资,并办理解除劳动关系证明!21日,公司收到此通知书后,并未和我协商,直接用强硬的方式,录像录音,说我早退迟到等,并且要我立即交接工作内容和财务章,k宝等!被我拒绝!然后公司提出要我承担相应责任! 请问,我的主张是否合理?需要哪些证据才能在劳动仲裁中获得最大维权! 第二,我需要规避哪些责任?如果公司要求我承担经济责任,我要承担吗

138****6078 重庆-江北区 劳动纠纷 2018-09-21 22:35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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