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黄律师。我和一个姓朱的村民签订了一份土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期3年,从16年12月13日至19年12月13月。但是在实际履行中,我们的合同履行往后延迟了半年。原因是在16年12月至17年5月这个时间段朱某和另外一个人的合同约定没有到期,朱某实际交付土地是17年5月。在17年5月至18年5月这个时间段朱某多次违约,弄得我无法经营,我付清这个时间段的土地租金。于18年5月提出解除合同。法院也支持解除合同。但是被告不服。主张他是16年12月就交付了土地。要求我加付半年租金。现在问题是我主张是17年5月交付的土地,朱某主张16年12月就给了土地。我想咨询一下按照法律规定这个交付时间的举证责任,是谁举证
没请律师吗?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
大家都在问的合同纠纷问题
您好
您好 不合理的
您好。
具体情况啊
这肯定有问题的
不是扣上个月的工资,只能扣旷的这一天的工资。
之前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是怎么写的?
股本是股本,利润分配是利润分配,利润分配要根据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协议来。
签的是空白合同这事,你怎么证明?
向工伤认定部门及时申请工伤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