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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公司在2005年签订了劳动合同,第一次签订了3年,2008年又签订了5年怎么办?

马XX,你好。我与公司在2005年签订了劳动合同,第一次签订了3年,2008年又签订了5年,之后2013年和2014年个签订了一年。总计签订了10年的劳动合同。但是签订的合同丢失了。另外最初签订劳动合同时我是农业户口,公司一直未缴纳社保。其次,我们工作地点没有发生变化,只是工资发放单位发生了变化(由原来的集团公司发放变成有现在的分公司发放)。我现在想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怎么办?

133****2096 湖北-荆门 劳动纠纷 2018-05-15 09:19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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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占锦律师

您好,按照劳动法的规定,解除合同需要你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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