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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我之前和业主租了房子。我多起了2层,现在房子拆迁了法律怎么规定?

律师你好:我想咨询下,我之前和业主租了房子。我多起了2层,现在房子拆迁了。多赔了这2层的钱我们是否有份。法律怎么规定

151****3172 广西-南宁 拆迁安置 2018-04-25 10:28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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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芳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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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常情况下,拆迁补偿方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果对拆迁补偿方案不满意,还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满意还可以申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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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在问的拆迁安置问题

  • 当村委员会未经全体村民许可擅自决定将耕地对外发包时,他们可寻求镇政府的协助展开协商活动,倘若协商无果,便可以寻求法律手段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此过程中,村民代表可向相关法庭提出诉讼,请求确认村委会同他人签订的荒地承包协议无效。村集体与村干部对于侵犯村民权益行为或不当行为负有责任。一些村干部的素质有待提高,工作责任心匮乏,从而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制定过程中疏忽手续办理,造成诸多不良后果。另一方面,部分村干部在土地发包过程中存在着“暗箱操作”的现象,引起了村民相当大的反感。而在合同执行期间,由于村干部的频繁更迭,新老领导层或村干部间可能会产生各种分歧,进而导致现届村委会否认先前的合同,擅自改变合同条款或对承包标的进行再度发包,引发众多纷争。 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12条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第18条规定 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所以,因该发包未经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同意,属于不合法的行为,该发包合同无效。

  • 这个问题需要我们依照具体情境进行深入剖析:首先在第一种情况中,当村委受到征收方的正式委托,且拥有明确的书面委托证书的基础上,合法征收程序启动之后,若无其他明显的违法情节,那么签署的补偿协议便可视为有效的执行合同。然而针对这份协议的履约过程中所引发的任何争端,都可以立即对此予以追溯,追究起始于委托方的征收责任以及受托方的违约责任。其次在第二种情况中,尽管村委并未接受委托,但若未经任何涉案地皮的征用审批,便贸然组织征地及拆迁事务并且草率与村民们签订补偿协议的话,无疑已经触犯了《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须知,村委并无此项法定权限,如此擅自举动所达成的协议本质上应被定义为无效。对于遭遇到这种情况的村民而言,他们可以选择向法院提出诉讼,以期通过法律途径来确认这份协议的无效性,同时也可请求国土部门对村委的非法行为展开详尽的调查工作。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地上附着物、苗木的补偿费属于地上附着物、苗木的所有人;地上附着物和苗木的补偿费属于地上附着物和苗木的所有者;安置补助是失地农民的保障,必须专款专用。如果不需要统一安置,需要直接支付给失地农民。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 对于二手的拆迁安置房而言,其买卖行为是合法可行的。 在开展此类交易时,我们必须格外关注潜在的风险因素。原因在于,随着市场经济环境下,二手的拆迁安置房房价呈现持续增长的态势,若卖方在买卖合同中出现违约现象,买方将很难再次获得因房屋再度拆迁所带来的补偿权益,这无疑增加了此种交易活动的风险程度。考虑到这些安置房本身独特的属性特征,例如其土地属于划拨用地,而非常见的出让用地,因此与传统意义上的商品房在各个方面都有所差异。 只要被拆迁的房屋已经完成了产权登记手续,进而成功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便可实现上市交易的目的。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 户口与房产证明并非紧密相连,举例来说,即使某人在某房屋中拥有户口地位,他未必就是该房子的合法所有者;反之亦然,即某个房屋的唯一所有者,可能并未在此处留下任何户籍痕迹。现阶段,户口的主要作用只聚焦于与社会组织体系、住户联网信息及人口统计等方面的官方行政管理工作范畴之内。至于涉及到不动产的决定权上,户口的取消通常无助于房屋在租赁或销售过程中的正常运行。如果房产证件尚未顺利颁发下来,不过该商品房已正式交付使用,同时公安部门也已为其编制相应的门楼牌编码号,并且当事人已经实质性入住其中,那么是有可能进行户口迁移手续的。 在这种情况下,房地产商必须先把这个涉及购买该房产的购房合同提交至交易所进行登记备案。对于需要将户口迁入新地点的当事人而言,以下所列示的各项证明便是他们需向居住入户所在当地的派出所提出申请以完成户口登记的依据。 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 私凭文书官凭印,拿出你的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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