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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奶奶房子拆迁赔偿11万,我爷爷去世,我爸兄弟拿着钱不给。和他要,不给我奶奶

我奶奶房子拆迁赔偿11万,我爷爷去世,我爸兄弟拿着钱不给。和他要,不给我奶奶。我想咨询一下。

188****9288 河北-张家口 拆迁安置 2018-03-22 08:55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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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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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在问的拆迁安置问题

  • 拥有两名男丁的家庭若欲额外申领一块宅基地则需符合特定约束条件。尽管在现实生活中,拥有两个或更多儿子的农户家庭并不罕见,然而为保障儿子们的婚姻住房需求,这些农民往往需另行申请宅基地以便儿子顺利组建家庭。 现行的相关法律规章明确规定,子女必须留下其中一人与其父母共同生活,换言之,在两个儿子之间,仅有一人可通过独立分户,进而申领另一处宅基地。 还须满足户口未曾迁出、年龄已达成年(即18岁)或者已经完成婚姻登记等其他相关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通常而言,已婚女性若户籍留驻于娘家,有权参与分配土地权益。这项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第三十一条明确指出,在承包期限内,如女方因婚姻关系迁移至新的居所并未能获取承包土地时,发包方无权收回其原本拥有的承包土地。所以,在此种情形下,只要已婚女性的户囗未发生变动,娘家原村庄仍保留了她的承包土地,那么她就有资格长期享有该承包土地的使用权以及承继权。 若已婚女性在新的居所成功获得了承包土地,那么她便无法再次回到娘家参与土地分配。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 在我国,高速公路建设所涉及的土地占用赔偿标准因地域而异,其中对于农村农业用地上的土地赔偿费用以及安置补贴费用的具体规模,是由各省级行政单位根据区片综合地价的方法来制定并公布;然而对非农用地、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农作物等的赔偿标准,则由各省级行政单位负责具体制定。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征地过程包含前后两大阶段,即征地批准程序与征地执行程序,这两部分环环相扣,构成了整个征地流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在我国农村地区,宅基地使用权无法用于办理抵押贷款业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宅基地、自留地以及自留山等集体土地所享有的权利用度,是不能够作为抵押物实施抵押贷款的。 将宅基地使用权作为抵押品以筹集资金的做法,实为违法行为,具有忽视法律强制性规定之嫌疑。究其原因在于,土地所有权的权益主体仅能由国家或者农民集体担任,他们特有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以及处分权才应得到尊重与保障。而对于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来说,他们并不享有土地所有权,因此也就失去了抵押土地的权力。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 农民若耕种低于十颗的大麻严重违反法律法规。 1、依据现行法律,此类行为通常不会被判定为刑事犯罪,然而仍属于违法行为,应当受到十至十五天的治安拘留,并可能伴随三千元以下的经济处罚; 2、如果在具体的案件中,涉事人员所进行的农作物种植数量不足十棵且情节相对轻微,那么将面临五天以下的行政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的罚金。但是,若是他们在之前已经接受过公安部门的处理但仍然再次种植,或者公然对抗政府部门对种植铲除的决定,那就意味着他们已触犯了更为严重的刑事法律,涉及到的是名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罪名。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 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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