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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47岁,离异,有一男孩,判给女方,我还能领养我弟弟的孩子吗?孩子现10岁

我47岁,离异,有一男孩,判给女方,我还能领养我弟弟的孩子吗?孩子现10岁,男孩。

189****0025 辽宁-沈阳 婚姻家庭 2018-03-17 05:53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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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璐律师

朋友,你好!可以到民政局咨询相关问题。前一阵新闻报道,二孩政策放开,应当将领养二孩政策放开。由此可见,目前应当没有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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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常子女抚养纠纷的维权方式有协商与诉讼两种。父母双方可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抚养协议,包括抚养费的变更等问题。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作出判决。如果一方拒不支付抚养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更多复杂的子女抚养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大家都在问的婚姻家庭问题

  • 在进行民事诉讼离婚过程中,法律通常并未要求法院必须对党员的银行流水进行核查。相反,法庭会依据当事双方自愿披露的个人财务情况与提交的夫妻共有时,限产目录,对共同财产的分配问题予以完善的审理。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若当事人及其诉讼代言人因外界原因无法亲自获取的资产证据,或者是法庭服膺于审理案件的需求,那么法庭将会尝试对相关资产证据进行搜集。如从当事人这一方来看,如果发现有人试图隐藏、转移、出售、破坏或浪费夫妻共有的财产,甚至故意制造虚假的夫妻共同债务以图侵犯配偶财产权益,那么法庭将依照申请,有必要进行对其实施双方向银行的流水调查。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 倘若六个月后当事人决定提出第二次离婚请求,这无疑是可行且合法的。对于初次进行离婚诉讼却未得到正式离婚批准的状况,若在此之后各方仍无法通过友好协商妥善解决离婚相关事宜,那么此时便需在半年之内重新委任律师起草离婚诉讼状并向相关部门提起上诉。鉴于半年之期已过去,故通常在第二次受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法院会倾向于准许离婚。 关于第二次申诉离婚的六个月期限到底应如何界定这个问题,则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和算法:其一,部分学者主张应自法院对离婚申请作出不准许裁决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算;另一方面,亦有人支持从当事人实际接收到该裁决之日起算。实际上,第二次起诉离婚的六个月期限的起算是自法院作出不准许离婚的判决书正式生效后的次日本即开始计算的。 在此强调,对于第二次提出离婚申请的所需等待的六个月期限,是以当事人接收到法院针对其离婚申请作出的不准许裁决后,经过15天的延迟,同时双方均无任何上诉意愿之时,判决书正式生效为起点,再经过整整六个月的时间才能够启动下一步行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在未成功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当事人不可对重婚罪提出抗诉。因为没有领取结婚证书便意味着在法律层面上,双方并未建立起有效的婚姻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某一方与他人生成了新的婚姻关系,另一方将无权以此作为依据,从法律层面对其提起重婚罪诉讼。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夫妻一方在已经缔结了合法婚姻后,若再次与他人结婚,或知晓他人已婚身份的前提下仍同其确立婚姻关系,均属于非法行为,将会被判定为重婚犯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若因探望权的行使引发争议,当事人可考虑采取法律诉讼手段解决此事。在此过程中,主张享有探望权的一方需向人民法院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阻挠其行使探望权。这些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能够清晰体现父母子女关系存在的文件资料、抚养孩子的一方无根据地阻碍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具体情况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离婚之后,非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拥有探视孩子的合法权益,而另一方则负有提供必要协助的责任与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 在下述情况下,丈夫有权依法向法庭提起离婚诉讼:其妻子在婚姻尚未正式解除时便离开家庭远赴他乡。当事人双方既可选择通过申请宣告失踪的方式来解除婚姻关系,也可以选择对分居期限长达两年以上进行举证从而恢复法律保护。其具体流程如下: 1.若其中一方配偶离家出走达两年整,另一方可直接向当地司法机构提出离婚请求; 2.若其离家出走到时已达两年之久,另一方需要先行提出宣告对方失踪的申请,并在此之后向法院递交离婚诉讼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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