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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老公家里拆迁,分的安置房,但没证。我们领证后,要办房产证了。 请问是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财产呢?

你好,婚前老公家里拆迁,分的安置房,但没证。我们领证后,要办房产证了。 请问是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财产呢?

188****6340 河南-郑州 拆迁安置 2018-03-14 23:21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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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效棋律师

你好,这种情况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谢谢您!有几套房,如果其中一套写我的名字呢?

张效棋律师

你好,如发生于婚姻存续期间,男方将个人房产赠与你,并办理完过户手续的话,一般情况下属于你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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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在问的拆迁安置问题

  • 在我国农村地区,宅基地严禁私自进行交易流转。这主要因为作为自然人,我们只能对所居住的农村宅基地享有使用权,而非对其拥有所有权。要知道,农村宅基地实际上属于集体组织所有,农民个人只是借此获得了在此基础之上建设住房及相关附属设施的权利。关于这一点,请参照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21年正式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对集体所有土地的占有与使用之权,并依据法律规定利用该土地兴建住宅及附属设施。”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 这个问题有所出入。拆迁涉及到两种类型的土地——出让土地及划拨土地。它们之间最大的差异在于:在拆迁补偿方面,出让土地会根据土地的使用年限以及其被开发和利用的具体情况来进行相应的补给; 划拨土地的补偿仅针对其上的建筑设施及其附属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四十二条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四十七条 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 关于农村宅基地是否能够进行交易买卖,请注意,尽管其确实有市场需求和流通可能,对其交易买卖的控制却是极为严格的。详细地讲,包括以下几点核心内容:首先,农村宅基地归昂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非集体成员仅享有使用权而无权拥有所有权,这就意味着个人无法独立自由地进行宅基地的交易买卖。其次,宅基地的交易对象通常针对的是非本集体组织成员的个体或组织。对于不隶属本村的人员,根据法律规定,他们不得在本村购买宅基地,任何此类购买都被视为非法行为。即使购买成功,购买行为仍将得不到法律的全面保护,购买者亦不能独享这块宅基地的全部权益。如果卖方因任何原因决定收回宅基地,法律将更倾向于支持卖方。再者,即便在同一个村集体中,村民之间也并非都能随意转让宅基地上的房产,这同样需要经过政府主管部门的合法批准,并获得相应的许可证书。并且,这种转让也仅限于在本村内部村民之间进行。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 在签署并按下指纹后,便意味着您已经表示认同了村落对您的补偿方案,且将其作为自己的权利选择接受。这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因为您的行为本身就代表了您对此种做法的认可。然而若您对此持有异议,并且没有在协议上签名或者摁下手指印,那么村落其实并无权力回收尚未到期的土地。在这种情况下,您理应能够获得相应补偿。假如他们未能提供这部分的补给,您有权拒绝返还土地。倘若您已经做出了让步,选择交出了土地使用权,那么您也应该拿起法律武器,通过诉讼向村落委员会索求相应补偿。 根据法律原则,赔偿的范围和金额应该涵盖您前三年的承包平均收入,然后再乘以您剩余的承包期限。 村落也有责任提供与原有土地等量、等质的土地补偿。在任何情况下,只要您对于补偿方案持反对态度,那么村落在这方面就是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法》第20条 根据我国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实际情况对不同用途的土地的承包期及其上限做出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这一法律规定做出这种区分,主要是依据不同性质土地的投资收益期限的差别,更有利于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

  • 拆迁协议若未签名,不得强行进行拆迁作业。具体来说,有以下两种情况需要详细解释:首先是没有签署协议却于合理期限内启动相关法律程序的情况下,政府无权强行进行拆迁工作;反之,如果在法定期限内并未采取任何法律措施,或者即便已开始启动法律程序但仍拒绝搬迁者,则政府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请求对其房屋进行强制执行性拆除。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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