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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1326 广东-深圳 房产纠纷 2017-12-18 23:29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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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在问的房产纠纷问题

  • 对于外地人士而言,购买位于上海市郊区的民居无疑是不被许可的。关于居住用地上的用途,政府实行严格的审批流程,任何涉及此类土地的买卖皆为非法行为,因此公证处并不对这方面的事务有何偏向或参与其中。至于所谓的“过户”问题,简直毫无根据可言。事实上,政府的审批程序旨在赋予某户人家能否在这块土地上修建房屋居住的权利,而非将其所有权转让给他方。 法律依据: 《上海高院关于审理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原则意见》农村宅基地买卖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对于由此引发的纠纷,应当综合考虑出卖人出售房屋是否经过审批同意、合同是否履行完毕以及买受人的身份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具体如下: 第一、对于发生在本乡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有效。 第二、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的,如果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第三、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的,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或者购房人尚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该合同应作无效处理。 第四、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且购房人已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对合同效力暂不表态,实际处理中应本着尊重现状、维护稳定的原则,承认购房人对房屋的现状以及继续占有、居住、使用该房屋的权利。 对此类案件进行处理时,亦区分不同情况第一、按上述第三种情况处理的,双方当事人应各自返还房屋及购房款。 第二、按上述第四种情况处理的,如果系争房屋已经拆迁或者已纳入拆迁范围的,应在扣除 购房人的购房款后,充分考虑购房人重新购房的合理支出,由购房人与出卖人按比例取得补偿款,其分割比例一般可以考虑在7:3左右。

  • 在未完全偿还房贷的情况下,您仍然有权申请办理房产证。然而请注意,办理房产证也存在严格的时间节点要求,具体来说,您必须在获得房屋钥匙后的九十日内携带完备的材料前往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处理。若逾期未能完成上述手续,您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滞纳金负担。 值得注意的是,在房贷尚未结清之际,地方房地产主管部门并不会向您发放房产证,而是暂时将其交付给银行保管。待房贷偿付事宜完全结束后,您可前往当地银行领取属于自己的房产证。在此期间,您的房产税需暂时抵押于银行。 如若您购房的主要目的在于为子女提供教育资源,则房产税的问题便显得无关重要。届时只需向相关机构提供完整的购房合同即可。关于贷款购房是否能够提前偿付的问题,现今普遍实行满一年后方可提前偿付的规定。若未经批准提前偿还,可能需要面临违约金的缴纳。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 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 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 廉租房乃我国政府为切实保障那些生活在贫困边缘的家庭而专门设立的、带有浓厚社会救助性质的住宅设施,从根本意义上讲,进行此类房屋的转租行为明显带有违规之嫌。究其原因,在于此类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国家所有,并非个人私有财产,所以公民自然没有权力擅自把持此种租金低廉的出租房并转手租借他人。若不幸查出有人背离法纪,擅自将此类住宅租与第三方,便会立即面临法律的严惩。 我们每个人都应当对相关法律条文理解透彻,时刻铭记未经正规程序,不得随意将此类出租屋转让给他人。 法律依据: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

  • 虽然租赁协议允许解除条款,然而这可能会触发违约责任。我们强烈建议您与房东进行积极协商,支付适当数额的违约金,并请求房东退回剩余的租金。当某位合同当事方通过明确的表达或某种行动证明他们将不再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有权根据协议规定的时间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 若所拥有房产位于外地且未在深圳购置房地产,则可视为首次在深圳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反之,若曾于银行办理购房贷款业务并留有相关纪录,则申请在深圳购买新住房时便无法认定为初次购房者。 法律依据: 《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一)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下同)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 (二)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 (三)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四)、对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本通知第三条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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